浅析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7 21:06: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析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摘要: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证据制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往往决

定着诉讼结果,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决定的是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宝贵生命。然而,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对举证责任倒置在很多法条中都有体现,但对其却没有丝毫的明确规定。因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使得我们对其相关概念的明确、产生的学理依据,以及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情形、现行存在的不足以及未来的改进方向等的相关思考和研究就显得意义重大。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刑事诉讼活动;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Abstract: Inversion of onus probandi as a proof system in a very important part, often determines the outcome of the proceedings, it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because it determines a person's personal freedom, and even lives. However, in the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are reflected in many law, but no clear provisions for the slightest. For the invers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n criminal procedure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problem, so we discuss the concepts clear, produces the academic basis, related thought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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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blems in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of the specific scope, existing and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s and resear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Key words:Inversion of onus probandi;Criminal activities; Burden of proof;Bistribution of burden of proof

在证据制度中,举证责任是其十分核心的内容,无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都有一个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其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倒置虽然也有所存在,但应用的范围及其比例较小,而且我国的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规则还很不完善。而作为举证责任的两大部分,举证责任倒置是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相对称的概念,它们都为了通过举证责任的配置达到查明案件真实,实现诉讼公平、追求诉讼效率与经济等诉讼价值。

由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重要性,使得我们对其相关概念的明确,以及对其产生的学理依据、具体适用情形、现行存在的不足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等的相关思考和研究,对我们认清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及免除,和它与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的关系,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诉讼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诉讼意识的培养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通过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概念、学理依据的明确,以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体适用范围、现行存在的不足和未来发展方向的分析,并据此提出一些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上的相关想法和建议,希望能够对我国相关刑事法律问题的研究和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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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概念及其特征

(一)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①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举证责任由被告方或具体事实主张的相对方承担,即在特殊情况下对举证责任的非常规性配置 。举证责任倒置一般都是由法律以推定的形式明确规定的,立法者决定在某些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主要包括,司法证明的需要,各方举证的便利,反映一定价值取向的社会政策性考虑等。

(二)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

1.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合法性。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证据制度中的一个规则内容,所以在适用时,必须要以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作为前提,对于法律要求对某项罪名或者某种行为必须由被控诉方提供证据证明的,才能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则。而不能因为讲究了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则,就侵犯被告方的合法权利,因为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应用中,并不能排除法律的规定要求和标准。②

2.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性。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主体主要是控诉方,这是我国刑事程序法律所明确的,但是,对于某些罪名或者某种行为,鉴于需要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个合理的解释和对控诉方的合理反驳,故必须要求行为人承担由控诉方转移而来的举证责任。当然,这种情况的发生只能是一种特殊状况,并不是一般情况。对于这种特殊状况下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目的是为了司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范性。从司法实践及其刑法规定的情况来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需要在我国进一步确立,因为这一规则的建立既符

①②

参见(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参见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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