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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2 12:11: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试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陈晓晓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

摘要: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贯穿西方政治思想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在对这三个概念辨析的基础上,梳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针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指出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三个阶段、三种类型,以及存在的不足。针对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从目的与手段的分野,提出两派对立观点,并分别列举重要思想家的观点予以论证。 关键词:个人;社会;国家;西方政治思想

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历来是政治学,尤其是政治社会学所关注的核心命题,是贯穿社会发展始终的最基本的人类社会关系,正确处理和调节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人类创造和拥有的全部政治机制和思想意识所必须面对的永恒课题,因而过去和现在都是西方政治思想家所极目关注的中心。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兴起与拓展,一股以试图对个人、社会与国家间极度的紧张作出检讨、批判与调整,以求透过对公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个人、社会与国家间应有的良性关系的理论浪潮开始冲击世界各国。全面、合理地评价西方政治思想家关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论,探寻西方政治思想家在认识与思考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时走过的思想轨迹及其在理论建构中的成功与失误,对于思考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社会发展,无疑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基本概念辨析

个人、社会与国家三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多变的内容,对三个核心概念的辨析有助于对三者关系的理解。

(一)个人

“个人”(individual),在本文中既指一个国家之内所有的个人,也即由全体个人形成的群体;又指每一个单个的人。

在群体意义上的“个人”同国家的关系,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政体。如果他们是国家的主人,通过民主的方式来行使他们的权力,这样的政体就是比较民主的政体。通过他们,或者他们中的多数,不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就只能被动地接受别人的统治,这样的政体,就是专制性质的。这种意义上的“个人”接近“公民”、“人民”。

而单个的人,个体意义上的“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则不仅仅与政体问题有关,也与该政体实行的统治原则有关。从历史事实看,专制政体的统治原则总体上是倾向于限制个人的自由,剥夺个人的权利的。而民主政体的统治原则既可能是强调整体,强调社会,强调多数,因而忽视个人,忽视少数,形成所谓的多数专制或者多数暴政;也可以是既强调整体,强调社会,强调多数,尊重民主的程序,民主的规则;又注重保护少数人,尤其是单个人的权利,形成所谓“服从多数,保护少数”的统治原则。 (二)社会

“国家”与“社会”(society,有时也使用community一词)概念的关系十分密切。事实上,人们也常常在“社会”意义上使用“国家”一词。思想家们早就注意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区别。

亚里士多德依据古希腊社会的实际经验,关注社会的微观、基层起源,发现了家庭——村坊——城市这样一个社会进化的程序。他明确指出,社会是由家庭组织联合而成的。家庭是“为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家庭之后,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组成的共同体的初级形式,便是由若干家庭联合而成的村坊。再进一步,等到由若干村坊组合而为城市(城邦),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内,人类的生活可以得到完全的自给自足。1尽管家庭与宗族是不同的社会形式,但它们毕竟都是组织体,在国家产生后,社会仍然是以这样的组织为结构单元的。

斯宾诺莎认为,社会是一种自然存在物,或者说是一种自然状态,但由于社会本身缺乏一种强制的力量从而不能充分保证秩序与安全,所以人们才通过契约建立国家。国家是具有强力的,社会则是人们的自愿组合。人类的群体趋向,使他们非结合成社会不可,但是,人类的利益冲突和对秩序的需要,又使得他们求助于国家。这是对社会概念与国家概念非常明确的区分,当然也是比较深刻的洞见。2

洛克也对国家与社会作了区分,不过角度与斯宾诺莎不一样。在洛克这里,社会被看作是人们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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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成的共同体,而国家或者说政府只是这个共同体为实现自己在某个方面的目的(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认为建立并且可以加以更变的一个机构(如果国家或政府没有达到上述目的,人们就可以推翻原有的政府而重新建立新的政府),国家与社会由此而得到了明确区分。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潘恩是比较系统的(而不是像斯宾诺莎和洛克那样提到而已)把社会同政府或者说是国家区分开的人。他把社会当做天使,国家当做魔鬼,因而歌颂前者,贬抑后者。“有些作者把社会和政府混为一谈,弄得它们彼此没有多少区别,甚或完全没有区别;而实际上它们不但不是一回事,而且有不同的起源。社会是由我们的欲望所产生的,政府是由我们的邪恶所产生的;前者使我们一体同心,从而积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后者制止我们的恶行,从而消极地增进我们的幸福。一个是鼓励交往,另一个是制造差别。前面的一个是奖励者,后面的一个是惩罚者。社会在各种情况下都是受人欢迎的,可是政府呢,即使是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3

鲍桑葵采取了折中的态度,在他那里,国家和社会两个词是可以互换的。他说:“到目前为止,我们所用的国家和社会这两个词几乎是可以互换的。实际上这也是我们论据的一部分,即社会的影响力和国家的权力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对二者的解释最终也是相同的。”

荣剑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着深刻的论述,现引用如下:“从马克思对国家和社会本质的特定理解中,可以看到他的国家和社会概念和现行通常理解的国家和社会概念的某些区别。按照现在一般的理解,国家的本质至少可以从4个方面进行界定:(1)地域(country),(2)人口或民族(nation),(3)主权(sovereignty),(4)国家权力结构(state);而社会则被看作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按照这些理解,国家和社会在外延上是交叉的,一定的‘人类生活共同体’肯定包含着一定的政治关系,即国家;而一定的‘主权国家’(sovereignty)或‘民族国家’(nation country)也肯定是以特定民族的生活共同体为外延。这样一来,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就无从把握了。然而,在马克思的概念系统中,国家和社会在外延上互相排斥而不是互相包含的,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国家’主要是指政治权力机构(state),是高居于社会之上的社会管理系统。而‘社会’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是和国家相对立的,它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关系,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然需要以民族的姿态出现,对内仍然需要组成国家的形式。’可见,马克思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功能和结构上来区别二者,这种方法有助于科学地阐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4

笔者同意荣剑教授概括出的国家和社会的三个主要区别:其一,国家是普遍性领域,社会是特殊性领域;其二,国家是自为性领域,社会是自在性领域;其三,国家是政治领域,社会是经济领域。 (三)国家

西方政治学遇到的难题之一,就是如何解决由研究者不同角度和价值取向引起的“国家”(英文:state;拉丁文:status)概念不统一问题。人们希望为政治学找到一种具有广泛适用性并能为较多人接受的一般的国家定义。但这一任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被完成。思想家们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定义国家。

韦伯把暴力作为国家最根本的特征。他认为:“国家是在一定区域的人类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本区域之内——这个‘区域’属于特征之一——要求(卓有成效地)自己垄断合法的有形的暴力。因为当代的特殊之处在于:只有当国家允许时,人们才赋予其他的团体和个人应用有形的暴力的权利:国家被视为应用暴力‘权利’的唯一源泉。”5他还说:“国家恰如历史上在他之前的政治团体一样,是一种依仗合法的(也就是说:被视为合法的)暴力手段的人对人的统治关系。”6

文森特则认为,国家是居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上,为政体提供秩序和连续性的“公共权力”。7这是强调国家作为一种超越阶级、集团、派别而存在的公共权力的特征。

奥本海强调国家的强制性和不可抗拒性。国家一旦形成,一旦在地球上到处出现,就具有了相同的本质。“从本质上看,‘国家’到处都是一样的:在任何地方,国家是一种政治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在任何地方,国家的形式都是统治:剥削是以‘法律’的形式,是以‘宪法’的形式而强加于人的,并且还要严格地、必要时要采取残暴手段来加以维护并使之实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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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骥在谈到国家概念时,涉及了社会分化和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统治特点,可以说比奥本海前进了一步。他认为国家就是政治权力、强制权力。国家的特征就是强制权力。国家不因掌握的人数多寡和掌握的方式而改变其为强制权力的性质。任何国家都是强制权力,所以国家起源问题,也就是政治权力的起源问题,就是强制权力的起源问题。“在现代术语中,国家一词是专用以指政治分化达到某种发展和复杂程度的社会。”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定义吧。马克思说:“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9这个定义阐明了国家的阶级性质、作为统治阶级的政治工具及其和社会的关系这几个基本特点,这些特点是历史上任何一种国家形式所共同具有的一般特性。

国家的定义形形色色,但是任何定义都承认国家是一个权力实体。因此,本文在使用“国家”概念时,从国体角度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定义;而从国家形式上的特征看,则基本上是指国家的权力。

二、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课题。古希腊的先哲苏格拉底首先把哲学的智慧之光照在人身上,开创人“自己认识自己”之先河。在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中,人被置于至尊的位置。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却把社会置于个人之上。中世纪,是无视人的历史地位的漫长之夜,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只是通过人与神的关系表现出来。文艺复兴运动,以尊重人性、提倡个性自由和现世幸福为特征,直接了当地肯定了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原则。

从资产阶级作为一个统治阶级即将登上政治舞台时起,它的思想家们就开始系统而又深入地阐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他们从抽象的人性出发,阐述了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看法。在霍布斯的“利维坦”即国家里,国家是唯一的,人们和等级只是它的“成员”和“职能”。而在斯宾诺莎的民主政体里,个人应该永远保留财产权以及信仰和思想自由。卢梭力图把个人的自由和服从统一在国家整体里,这一既要整体权威又要个人自由的矛盾,构成了他的社会契约论。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们,机械论的倾向使他们在人和环境的关系的循环决定的逻辑怪圈之中不能解脱。善于运用辩证法的德国古典哲学,在思辨中肯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利和价值,但同时又把个人作为绝对精神发展的一个环节,而国家才是社会发展的最高表现。到了费尔巴哈,人和社会的关系的看法在他的人本学的基点上获得了唯物主义性质,但他谈的人只是男人和女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被只看作是一种生物学的关系。在现代,西方社会学有唯名论和唯实论两个派别。唯实论把社会看作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体,而个人却是虚的。唯名论却把社会看作是代表许多人的空名而非实体,真实存在的只是个人。在几千年人类思想的发展历史中,无数思想成果,给我们认识个人与社会关系予启迪。10

(一)个人与社会关系发展的三个阶段

从宏观上概览和透视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的历史发展,其中内在地蕴含着一条确定的轨迹,即以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为中轴,力求阐明个人与社会各自的地位,提出解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各种方案。这样,西方伦理、政治思想的各种流派和学说,虽然在静态上千差万别,有时甚至是迥然相异,但在动态发展中却是相互补充、前后相续,显示出严密有序的内在逻辑。

西方伦理、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在其主导性倾向上,是轻个人重社会。与此相适应,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关系即寻求个人与社会的统一上,是压抑和剥夺个性,把个体无条件地纳入社会框架,以社会或国家的名义,消弥个体的自由发展。这种倾向是和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及人类认识规律相适应的。依据马克思的社会三形态理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均属于自然经济形态,个人同社会的关系本质上是自由的,个人必然处于受社会联系强制支配的被动地位。而从认识论角度来审视,人类在这时期已经认识到,在强大的自然压迫和威慑面前,必须把分散、孤立的个体集结和组织起来。社会团结和群体凝聚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同时,人类的生产与生活,必然以既定的社会组织为前提,这种组织不是由人选择的,而是客观的、既定的生产条件,它一开始就作为一种秩序、定势和习惯力量,限定和压制着个人的行为和思维。这就必然导致人们观念上对社会群体的崇拜和畏慑,群体意识、权威主义是自然经济形态人们头脑中属主导地位的思想倾向。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及其思想代表,正是利用和夸大了社会发展和人类认识的这种阶段性特征,把有利于他们阶级利益的社会结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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