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3:47: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大连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细则
五届十五次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习人员准入、培训和考核制度,使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实习工作由大连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简称实委会)负责,每年受理一至二次实习申请。
第三条 申请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除符合《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在本市或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准入条件;
2、在本市考取的法律职业(律师)资格证书或该资格档案已调入本市; 3、已辞去现职,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人才中心,能够按规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
第四条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司法行政机关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实习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二)根据实习人员的工作量和成果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不得做实习人员的指导老师: (一)未取得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指导律师资格的;
(二)未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指导律师培训的; (三)二年内累计有3次以上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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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实习人员收取实习费用或以保证金、低押金等方式变相收取实习费用。
第七条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人员与拟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外地考取资格的还需提交档案已调入我市的证明;户籍非本地的人员提交市司法局同意实习的证明; (四)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本市(区、县)人才中心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实习人员档案存放证明;申领兼职执业证的实习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退休(役)人员提交原单位同意其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六)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实习证工本费10元;
(八)律师事务所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办公场所的证明; (九)中共党员组织关系调转证明。
第八条 符合《规则》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和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由律师事务所报实委会审核登记,领取实习证后方可进行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将实习人员名单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 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的培训由市律师协会实委会和业务指导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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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实习人员的培训分实习前、实习期间和上岗前的培训。实习前的培训由各律师事务所负责,在办理实习证前举办;实习期间的培训由实委会负责,不少于三天;岗前培训由省或市律师协会举办,时间为4至5天。对指导律师的培训由实委会负责,不少于一天。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如实填写由协会统一印制的《实习日志》。
第十二条 实习结束后,实习人员应填写《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参加实习结束时的考核。考核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律师协会将聘请本市律师界有名望的资深律师组成考核委员会,并将考核结果报实委会。
第十四条 考核人员在审查《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和《实习日志》的基础上,对实习人员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
(一)与律师所主任(合伙人)、指导律师谈话了解实习人员的情况; (二)审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日志》; (三)完成实习工作的情况; (四)实习期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参加各种培训情况;
(六)撰写实习总结、实习论文或办案体会。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委会做出实习期延长三至六个月的决定,
(一)没有按要求如实填写实习日志的; (二)没有完成实习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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