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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发[2016]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23 【实施日期】2016.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政发〔2016〕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3日
通州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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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范围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5〕55号)规定,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本市所属按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机关或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11〕5号)规定确定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以及上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仍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现有的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编制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于目前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改革的内容
(一)制度模式和缴费标准
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具体包括: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费。
3.个人缴费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 2 / 3
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
本市职工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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