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1:21: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威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或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必须进行招标。限额以下可不招标的工程须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发放“直接发包通知书”。 第四条 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该成员评审结果无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章 通用评标标准
第五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密切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进行公开招标投标。其它项目的施工招标优先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 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条 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取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计算各有效标书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以下称报价均值,若有效标书少于或等于5家,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房屋建筑工程(不包含单独招标的专业工程)的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3%至105%(含93%和105%)、其它工程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
均值的90%至110%(含90%和110%)。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去掉超过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将剩下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再次进行平均(若剩余投标报价少于或等于5家则不去最高最低),所得到的算数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第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凡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全部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确定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确定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印章。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编制。
第十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详细说明施工的特殊工艺要求,主要材料的品牌、质量、产地和数量,新材料及未确定档次材料的暂定价格,拟使用商品砼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列明。 第十一条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质疑的,可以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二条 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设立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是反映招标人对招标工程期望的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 工程预算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工程预算控制价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计价规范》、《计价办法》、《2003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6]2号)、《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6]5号)、《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鲁建发[2005]29号)、《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鲁标定字[2007]4号)以及威海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并考虑市场因素等编制。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设立一个预算控制价。 招标人和工程预算造价编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压低或抬高预
算造价。
第十四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招标人设立预算控制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预算控制价的设立方法、公布的内容和时间。
预算控制价应当在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于投标截止日15天前公布(仅公布总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预算控制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认为预算控制价低于本企业成本,可以放弃投标,并向招投标管理部门以及招标单位书面提交放弃投标说明。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预算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调整预算控制价,在投标截止日5天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1、投标企业因预算控制价低于企业成本放弃投标,导致投标人少于3家的。
2、预算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 3、预算控制价低于近一个月来同等规模、结构形式、装修水平的招标工程平均中标价格的。 4、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它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
第十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的预算控制总价明显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的,应暂停招标,由投资概算批准部门对其建设规模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采用其他招标方式招标,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预算控制价可在开标时公布。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量清单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和投标人自身实力,综合考虑多种风险因素编制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不得减少工程造价的构成。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清单单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清单子目)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并不得与其他清单内容重复,不得考虑规费、税金及其他招标文件已列示的措施费等。
第十九条 投标报价中的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相应规定足额计取;在规费中单独列出安全施工费,并按照《关于发布我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费用中安全施工费费率的通知》(鲁标定字[2007]4号)的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按照《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6]2号)、《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6]5号)和《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鲁建发[2005]29号)的规定,不得低于规定费用标准;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