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决算审计操作规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8 22:20: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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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国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其主要目标是通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揭示项目建设过程中财务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价款结算和投资效益等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综合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改进和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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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参与项目建设的其他单位作为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单位。

第五条 竣工决算审计主要以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在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采用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等式组织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审计项目计划编制

第七条 为科学编制项目计划,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库。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工作计划时,应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投资审计工作重点,结合自身审计力量和实际工作情况,对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申报,可正式立项安排,纳入本年度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应报政府批准或备案,并及时下发被审计单位。

第九条 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审计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应予以梳理、分类。规模以下的审计项目,可以优化部控制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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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规模以下建设项目的标准,由各级审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滚动实施。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的,审计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中止实施的,各级审计机关可以制定停审制度并按相关要求执行;当年无法完成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审计计划继续实施;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达到审计条件的,作为追加项目,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任务进行管理。

第三章 审计实施准备

第十一条 在实施审计前,审计机关应当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的组成应符合《审计准则》和《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与建设单位对接沟通,对审计项目进行调查了解。调查了解应包括以下容:

(一)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投资规模及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供应等单位的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情况。

(三)项目进度、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四)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主要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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