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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林资发[2004]13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4.08.03 【实施日期】2004.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 (林资发[2004]138号 2004年8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三章 核查方法 第四章 监测核查
第五章 数据处理与成果报告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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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核查目的与任务
通过核查各省重点公益林管护状况和效果,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质量进行评价,保障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正常使用和林权所有者、林木管护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各地重点公益林管护水平的提高,并为年度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发放和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二条 核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四、《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 五、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 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 核查内容
一、重点公益林管护制度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二、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情况; 三、重点公益林资源监测情况;
四、重点公益林面积变化、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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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五条 地类
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的地类划分标准。林业用地划分为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其中灌木林地分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和其它灌木林地;无立木林地分为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宜林地中的灌丛地单列,分为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灌丛地和其它宜林地。
第六条 权属
一、林地权属:分国有、集体;
二、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
第七条 采伐类型
采伐类型划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采伐和其它四种。
第八条 采伐方式
一、更新采伐分为择伐和渐伐。
二、抚育采伐分为定株抚育伐、生态疏伐和株间间伐。 三、低效林改造采伐分为皆伐改造、择伐改造和综合改造。 四、其它采伐分为征占用林地采伐和其它采伐。
第九条 非法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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