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新大纲、新法规对历年真题的影响..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21:58: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行政诉讼法》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张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购买王某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手续,后王某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以张某为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年试卷二第99题)

A.本案行政诉讼中止,等待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B.法院可以决定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审理

C.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行政诉讼请求 D.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当判决确认转让登记行为合法 [参考答案]AB(原答案为A)

[考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解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主要表现为附带关系、先后关系和排斥关系。附带关系,是指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的情况。先后关系,是指如果行政案件审判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行政诉讼,同理,如果民事案件审判须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行政案件尚未审结的,应中止民事诉讼。排斥关系,是指针对同一项争议,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行政裁判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是先后关系,根据《行诉解释》第51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A项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对于涉及登记的,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此规定扩大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一并审理的范围,因此B项可选。《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就不复存在,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本案属于应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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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无 修改后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民诉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38题)

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参考答案]BC(原答案为C) [考点]专家辅助人☆

[解析]考生首先要知晓专家辅助人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属性,《民事诉讼法》第79条对其作出了专门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说明,我国的专家辅助人是一种专门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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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既不是证人,也不是鉴定人,有其独立的制度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回避制度只适用于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而不适用于其他主体如代理人、证人和专家辅助人,A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我国的法定证据类型一共八种,包括当事人的陈述。根据《民诉解释》第122条第2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因此本题B项正确(但是对于司法解释本条规定,学界争议很大)。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因此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因此,经法庭准许,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C项正确。

【法条新旧对照】

2.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38题)

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

《民诉意见》 无 《民诉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准 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参考答案]BD(原答案为B) [考点]当事人适格☆☆☆

[解析]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并不一定就是诉讼标的的主体,因而不能此来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2013‐83而作为诉讼标的的主体,则属于适格当事人,即正当当事人,A错误,B正确。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在民诉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选项的表述过于绝对,C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64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破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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