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0 9:42: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房,面积约12万平方米。完工后,被告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尚欠5000余万元。建筑公司遂行使法定优先权,将已经峻工的5栋房屋予以留置。新安公司多次与之协商,均被拒绝。不久,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将湖滨花园1至5号楼地下2层先予执行,而新安公司则起诉请求以其中1栋折抵工程款,另外四栋则返还给新安公司,并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因非法留置4栋楼房五个月之久,给其造成的损失600万元。由于此工程的2号、3 号楼已经抵押给银行,银行也要求实现抵押权。三方因此成讼。 提问:其一,本案是否符合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条件?其二,法定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是否产生了权利冲突?民法原理中如何化解权利冲突?其三,建筑公司能否依法主张先予执行?

参考条文:合同法第286条,担保法第54条

23、保证类型与范围

案情:林某(被告)从某财务公司(原告)借款100万元,请利康酒店(被告)、保利商行(被告)二家企业共同作保。在合同书中,利唐酒店与保利商行负责人均声称“若林某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并签字盖章。后林某到期无力还债,财务公司鉴于林某和保利商行一直经营不善,资产不多,遂直接告利康酒店,要求其代债务人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利康酒店提出,原告应当先找林某要求其还债,即使林某不能还债,也应当将保利商行列为被告,因为利康酒店与保利商行曾经达成协议,若林某不能还款,双方各分担50%。而且保证书写明“代为履行”,因此即使有责任,也仅限于偿还本金,不能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和违约责任。

提问:其一,“若林某不能还款”这一约定,能否表明二保证人属于一般保证人?其二,本案中利康酒店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其三,本案二保证人属于共同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其四,共同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是否属于同一概念?其五,对于保证人而言,“代为履行”的含义是什么?它与“承担责任”有何区别?

参考条文: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19条,第21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9条,第24条

24、保证的类型

案情:虹光公司(被告)于某年10月向农业银行(原告)申请贷款800万元,由信托投资公司(被告)作保证人。该信托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在合同签字处写道:“如果虹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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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并加盖公章。合同规定还款期为次年5月1日。同年12月1日,虹光公司更名为虹光集团。次年届期虹光集团无力还款。农业银行发现虹光集团无足够资产清偿债务,遂请求信托公司偿还虹光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信托公司提出,本公司与虹光公司达成协议,在信托公司作保后,虹光公司应当为其提供反担保,但虹光公司并未提供反担保,并且更名后也未通知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不能承担任何责任。况且,即使要负责任,农业银行也应当也执行虹光公司的财产。

提问:其一,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同一的法律关系主体?反担保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关系是同一的吗?其二,虹光公司更名是否属于主合同的变更?其三,“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该约定可以解释为一般保证吗?

参考条文:担保法第4条,第19条,第23条,第24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5条

25、物保与人保

案情:环宇公司向建设银行银行(原告)贷款2000万元,以其拥有的一块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是建设银行认为该土地使用权不值2000万元,又要求提供其他担保。环宇公司商请投资公司(被告)作保。在借款合同上,投资公司负责人张某代表公司在保证人一栏中写下了“愿与环宇公司负连带责任”,并签字盖章。尔后,环宇公司届期不能偿还债务。尽管有抵押物,但是建设银行为避免实现抵押权的麻烦,遂直接请求投资公司偿还欠款并利息。投资公司请求银行先实现抵押权。双方成讼。 提问:其一,物保与人保可能存在哪些类型?其二,本案中银行是否有义务先实现抵押权?

参考条文:担保法第28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物权法第176条

26、债务人变更与担保责任

案情:经济贸易公司于1999年10月5日与工商银行(原告)订立借款合同,由国力公司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一栏签字盖章。由于体制改革的政策,经济贸易公司必须与其主办方——市政府经贸委脱钩,市政府经贸委遂将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成功公司(乙方)、兴隆公司(丙方)、兴发公司(丁方)、和华盛公司(戊方)。五方于1999年12月30日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在合同第2条明确规定:“甲方以1.02亿的价格将其拥有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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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百的股权转让给乙、丙、丁、戊四方,各占80%、6%、4%、10%。”合同第4条规定:“乙、丙、丁、戊四方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甲方的所有的债权、债务。”在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成立了新的公司,名为“四方联合公司”(被告),但是在变更登记项目中注明是名称变更。合同签订后,经贸公司正式通知了债权人工商银行。后者发函称:只有将成功公司与兴隆公司的大厦设立抵押,方可同意他们的收购行为,并函称:“在满足以上条件时,我行同意此项收购方案。”此后,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后来四方公司无力还款,工商银行要求保证人国力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提问:其一,经贸公司是股权转让、名称变更、还是主体变更?其二,银行是否已经许可债务人将债务转移?其三,抵押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它与抵押登记是什么关系?其四,债务转移是否应当经过保证人的同意?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15条,担保法第23条,合同法第88—90条

27、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案情:君合软件公司欲向原告招商实业公司借款,双方于1995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利率为20%(月利率),借款期为半年。应原告的要求,君合公司商请被告洪安集团为其提供担保。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担保书中规定:“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还清上列款项,担保人无条件还清借款人所欠款项。担保期限至借款人还清所欠上列款项贷款本息为止。”君合公司届期无力偿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于1996年3月5日请求被告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被告提出担保书中没有规定担保期限,原告在还款期限到来后超过六个月才向被告提出请求,被告不应当负保证责任。而且,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拆借资金,因此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提问:其一,保证合同的效力是否完全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其二,独立保证合同能否特别约定保证人的代为履行义务?其三,本案中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否向债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参考条文:担保法第5条

28、保证合同的从属性

案情:被告李某与张某于1994年12月5日合伙创办“美食娱乐中心”,向原告信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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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社贷款20万元,借期为一年,并由纺织品公司与物资供应站(被告)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书上已经签字盖章。1995年4月,张某鉴于美食中心经营不善,提出退伙,李某表示同意。当年12月6日,原告催促李某还款,李某提出因为尚有外帐几笔未予收回,请求原告宽限一些时候,原告表示同意。到1995年12月底,原告催促还款,但是李某表示经营亏损严重,无力偿还。原告遂请求李某、张某、纺织品中心、物资供应站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张某提出,自己已经退伙,不再负责。纺织品公司、物资供应站则认为,原告同意李某等迟延还款,未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不再负保证责任。

提问:其一,是否主合同的任何变化都可以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其二,合伙人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担保法第24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

29、保证人的权利

案情:原告进出口集团与盛兴服装厂于1月30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进出口集团售给服装厂10万米坯布,单价为2.90元,5月30日交货,货到付款。由于是货到付款,进出口集团要求服装厂提供担保。同年2月5日,储运公司(被告)在合同书中的保证人一栏签字盖章。同年2月10日进出口集团又与服装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由服装厂给进出口集团100套男西装,每套400元。同年4月15日,进出口集团向服装厂发来10米坯布,同时取走100套西装。服装厂经验收发现坯布质量不合格,遂于4月20日向原告发函请求退货。同年4月底,进出口集团来函催要29万元货款,服装厂厂长提出,该厂已经承包给个人经营,承包人对承包以前的债务不能负责。进出口集团遂于5月起诉请求保证人储运公司承担支付货款和违约金的责任。储运公司提出,进出口集团属于提前履行,坯布质量不合格,100套西装也未付款,因此原告也应当承担责任。

提问:保证人能否主张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主张哪些抗辩权?

参考条文:合同法第71条,第73条,第111条,第157条,担保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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