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八十四条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20:47: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八十四条

法条原文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债务承担的条件,即债务承当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债务承担又称债务移转或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能够引起合同义务转让的原因与合同权利的转让一样,有直接基于法律规定,有基于法律行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的。本法主要规定的是后一种情况,及时基于法律行为的转让。

债务承担可以分为两种: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特点为:债务的全部移转是新债务人对原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承担,新旧债务在内容上是完全相同的。在债务全部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代替了其地位。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 免责的债务承担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

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两种方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关于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合意时成立。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合同债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的向债权人负责,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各自按份负其责任,则按按份之债的规则处理,

因此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的有效的债务为前提。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应一并承担。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德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

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式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此外,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都存在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但是二者是不同的,他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移转不胜效力。在第三人代为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代替履行债务的表示产生的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在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全部转移义务后就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在债务人部分转移义务时,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和债务人共同履行义务。第三人替代履行时,第三人并未加入到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不能把第三人作为合同的主体,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履行有暇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实际上是合同义务的移转,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合同义务的移转,第三人并未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成为合同当事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