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面积指标计算篇新旧版本比对分析2016-01-18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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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面积指标计算篇新旧版本比对分析表 章新版 节 3.6.1.1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内的停车库和必须的设备用房(报审图纸应进行详细布置和标注,且出具相应的专业设计图纸)以及为其服务的交通设施部分可不计算容积率,其它用房均应按相关规定计算建设容量指标。 旧版 《补充规定》附件一第三条: 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的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等设施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含物业用房)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长规发(2014)118号文附件: 2.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界定按如下规则执行: (l)符合建筑面积计算国标要求且首层顶板底标高平均高出周边地坪不超过1.5米的建筑空间计入地下层数与面积,其作为配套设施用房使用的部分不计算建筑密度,作为非配套设施用房使用的部分,符合国标中地下室要求且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台阶)进入的,不计算建筑密度,否则须按其投影面积计算l/2建筑密度。 比对分析 指标计算的相关规定 新版技术规定明确“报审图纸应进行详细布置和标注,且出具相应的专业设计图纸”。 3.6.1地下3.6.1.2符合本规定中地下室、半地下室要求且顶板标室及半地高平均高出邻近的城市道路、小区道路或消防车道(没下室: 有道路则按周边地坪计算)≤0.3米的建筑空间计入地下层,其作为配套设施用房(指停车库、设备用房以及为其服务的交通设施部分)使用的部分不计算建筑密度,作为非配套设施用房使用的部分,只能通过该建筑的室内垂直交通(电梯、楼梯等)进入的,不计算建筑密度,可通过其它方式进入的则须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新版技术规定中顶板底标高平均高出周边地坪高度改为0.3米;不满足条件的非配套设施用房部分计算全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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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3不符合上述第3.6.1.2条要求但利用地形设置且有不少于1/4连续周长完全埋于地下的建筑空间计入地下层,其作为配套设施用房使用的部分,不计算建筑密度,作为非配套设施用房使用的部分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3.6.1.4不符合上述第3.6.1.2条和第3.6.1.3条要求的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空间均计入地上层,且按相关规定计算建设容量指标。 (2)不符合(1)条要求但利用地形设置且有不少25%连续周长完全埋于地下的建筑空间,其作为配套设施用房使用的部分计入地下层数与面积,不计算建筑密度;作为非配套设施用房使用的部分按其投影面积计算l/2建筑密度,如其首层顶板底标高平均高出周边地坪不超过1.5米,计入地下层数与面积,否则计入地上层数与面积。 (3)符合上述(l)或(2)条中要求的直接临外侧设置的非配套设施用房(如临街商业),直接计入地上层数与面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l/2建筑密度;不符合上述(1)和(2)条的建筑空间计入地上层数和建筑面积,并按其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新版技术规定中取消“其首层顶板底标高平均高出周边地坪不超过1.5米,计入地下层数与面积,否则计入地上层数与面积”,可认为满足该条的非配套设施用房计全密度且计入地下层 3.6.1.5上述情况中的建筑密度计算均不包含上部塔(4)上述情况中的建筑密度计算均不包含楼部分,如该部分投影与上部塔楼重合,则按该建筑上部塔楼部分。 物的最大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长规发(2014)118号文附件: 架空层、设各层、管道层、避难层、结构转3.6.2架空层: 换层按国标计算全面积,但其架空区域、设建筑底层层高≥3.6米的共享架空开放空间(包括利用地形高差或备管道区域、避难区域、结构转换区域不参裙房屋顶设置的塔楼底层架空开放空间)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与容积率核算。 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底层空间作车库、杂物间使用,结《补充规定》附件一第四条: 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并计算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2(三)建筑物底层空间作车库、杂物间使用,米以下的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层高2.2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仅表述变化 新版技术规定中对架空增加高度的要求 新版技术规定明确建筑物底层空间作车库、杂物间需计算面积并计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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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地上室内集中式停车库: 建设项目在设置的地下车库停车位达到本规定停车配置数量90%的前提下,另行在地面以上建设的室内集中式停车库,在建筑结构净高≤3.0米,出入口除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必须开设的出入口外没有再开设其它出入口的,该停车库和为其服务的交通设施部分可不计算容积率,但建筑密度等其它指标需按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3.6.4.1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且其正投影面积不超过建筑物中间层(标准层)投影面积1/8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辅助用房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超过1/8则将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包含无围护结构有永久性顶盖计算1/2面积的部分)。 3.6.4.2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且其正投影面积不超3.6.4建筑过建筑物中间层(标准层)投影面积1/4的楼梯间、物顶部: 电梯机房等辅助用房不计入建筑层数与建筑高度,超过1/4则需计入建筑层数与建筑高度。 3.6.4.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含其它斜面结构),结构净高在2.1米及其以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和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计算1/2面积和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 新增条文,与国标保持一致 《补充规定》附件一第三条: (二)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且不超过屋仅表述变化 面1/8的楼梯间、电梯机房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 新增条文,与国标保持一致 / 新增条文,与国标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