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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4:33: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大原则:1 可保利益原则 2 最大诚信原则 3近因原则 4 损失补偿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含义: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表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案例分析 1

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可保利益构成条件:必须是合法 、确定 、经济上的利益、

坚持可保利益原则意义: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一)可保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1)财产所有权;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人身保险: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1)人身关系 2)亲属关系 3)雇佣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 5)同意 (二)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三)确定保险利益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案例分析 2

1987年,职工张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额4000元,指定受益人是其妻子。不久张某与其妻离婚,后张某因工伤事故死亡,结果在保险金的给付上产生纠纷。请问保险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解答

投保人:张某

被保险人:张某 受益人:张妻

投保时,张某为本人投保——当然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成立。同时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指定亦有效,保险金应归指定受益人领取。离婚不影响受益人的权利。 案例分析 3

1987年,职工张某为其妻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某,后张某与其妻离婚,不久张妻因工伤死亡,问保险金应归谁?为什么?

=解答

投保人:张某

被保险人:张妻 受益人:无效

投保时,张某为妻子投保——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若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则指定无效,这时应将保险金给予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案例分析 4

1996年某家俱厂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了团体人身险,保险金额为每人3000元。投保后不久,该厂职工薛某患心机梗塞死亡,因薛某的父母已故,又无配偶、子女、于是该家俱厂向保险公司领取了3000元的保险金。事隔不久,薛某的养姐向厂方追要其弟的保险金,被厂方拒绝,于是薛某的养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问哪方胜诉?

=解答

? 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 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

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 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

诚信”,来源于海上保险。

? 保险人无法对投保的财产作实地勘察,因此,投保人的陈述是否正确属实,对于保险人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那么,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呢?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绨约及绨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收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收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 )内容 告知 (disclosure):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证 (warranty):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弃权与禁止反言 (waiver & estoppel):保险人

主要内容

告知: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

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把“重要事实”定义为“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决定是否承担的每一情况”。我国《保险法》没有明文规定“重要事实”的概念,而是从保险人询问的角度来界定事实的重要性判断标准,即保险人询问的事实都假定为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的问题。 重要事实

1)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事实2)影响保险人决定以什么费率承保的事实; 3)影响保险人决定以什么条件承保的事实

询问主义:是指投保人仅就保险人所询问的,且以对于危险估计有关系的事实,据实告知于保险人,至于询问意外的事项,虽有重要性,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

自动申告主义:是指投保人应为告知事项,不问自己确知与否,皆须尽量告知保险人,并须与客观存在的真实事项相符,以便保险人据其告知,以为估计危险之标准,从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不以保险人书面询问之重要事项为限,对于未为书面询问之重要事项亦负有告知的义务。

保险人告知形式

1 明确列示: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2 明确说明: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1 询问回答告知: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

2

保险学第四章 hzq

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2 无限告知: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保证: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许诺。

保证的内容属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如在火灾保险中,投保人保证所有房屋安装有报警装置。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类:确认保证 承诺保证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类: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确认保证VS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现在如此,将来不一定如此。例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 承诺保证:现在如此,将来也一定如此 思考:保证与告知的联系与区别? ? 链接:投保单

? 保证与告知都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但告知强调的是诚实,而保证则强调守信。保证对投保人的或

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是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障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禁止反言: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实施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 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

①保险人曾就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重要事项,向投保人作出诱导性的虚假陈述或行为。

②作出诱导性的虚假陈述或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赖该虚假陈述或行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信赖该虚假陈述或行为并不违背保险人的意图。

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赖该虚假陈述或行为,并且主观上出于善意。 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赖该虚假陈述或行为而作出某种行为。 案例:“这不是无效合同”;“保单代签名,引发拒赔案”

保险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将被禁止反言。

1.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 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 3.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 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虚伪。

4.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 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 违反告知的形式:

漏告、误告、隐瞒、欺诈 2 违反告知的后果:

1)解除保险合同2)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3)退还保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保险费。

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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