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2016.2.25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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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市城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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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征收人采取“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三种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行为。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自2015年7月17日起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货币化安置户数应达到被征收房屋户数的40%以上。

发布时间: 索 引 号:

2016-02-25 663176840/2016-01987360 主题分类: 其他

各区、各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纳入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没有开工建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应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 对选择“货币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原房屋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对选择“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和“政府通过搭建平台或预订服务,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购”安置的项目,其货币化安置面积按实际购买商品住房面积计入安置面积,享受配套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若干意见》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办法》)“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规定的基础上,在征收奖励期限内再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作为奖励。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在征收奖励期限内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3-6个月过渡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和奖励费,同时免费提供搬家车辆。

(四)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购买商品住房并缴纳契税的,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受益财政部门按契税缴纳额全额补贴给被征收人,具体工作在房管部门办理。

(五)选择自主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者选择政府集中购买商品住房的被征收人,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可优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免收产权登记费。

(六)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的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原被征收区域内或新购商品房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七条 拟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区棚改办须对拟改造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户数、人数,房屋面积、用途、产权以及货币化安置需求等情况进行摸底,并组织填写《西安市棚户区改造民意调查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