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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46

《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政策法规研究室 杨磊律师

常见的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方法有:一、拒收承包人送交的结算文件;二、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但是,不给承包人办理签收手续;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办理结算文件的签收手续;四、收到结算文件以后,拖延不予审价等等,以此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承包人可以用公证送达等方式化解发包人拒收结算文件的难题。但是,对于发包人拖延审价,承包人应当如何对应呢。承包人就是要争取实现“以送审价为准”。

“以送审价为准”的意思是指承发包双方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逾期不答复的,工程造价的结算即以承包人送交发包人结算书的造价为准。

一、以送审价为准的部门规章和法律依据:

1、原建设部(2001年)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2项明确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仁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第16条2款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定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2、财政部和原建设部的财建(2004年)第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上述规定,就是要整顿发包人拖延审价的现状,督促发包人尽快结算。但是,以上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不具有强制性,只有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结算适用原建设部第107号令或原建设部和财政部第369号令的规定,才能使“以送审价为准”对承发包双方具有拘束力。

3、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以送审价为准的适用条件:

1、承、发包双方必须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以送审价为准的约定,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补充协议和其他书面文件中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适应以送审价为准。

2、承、发包双方必须约定明确具体的答复时间,比如,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30日内答复。 3、承发包双方必须约定,逾期不答复,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

4、承包人必须有发包人收到送审材料的书面证据。签收文件的人员必须是特定的人员,如: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部经理、预算部经理等。不是什么人签收都有效。发包人不签收的建议采用公证送达。 5、发包人送交的结算材料必须完整。

6、施工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均无效,因此,不能适应“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款。

7、已经符合工程结算条件。即承包人已经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已经交付了工程报验资料,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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