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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之区分
作者:杨亚丽
来源:《经济师》2009年第11期
摘 要:由于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诸多问题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和关联性,加之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两罪的理解、认定标准各异,在定罪量刑、打击处理上容易发生混淆,造成一定的混乱。文章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特征、二者的区别、司法实践中需要把握的难点问题等略述管见,以期达到厘清两罪界限的目的。 关键词: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区分 中图分类号:DF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1-062-02
一、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特征
虽然我国目前立法已经将职务侵占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存在,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认定因其高度相似性仍存在很多问题和疑惑,笔者在此将对这两种犯罪构成进行深入研究比较。
(一)贪污罪的概念及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外,根据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