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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标准法
2005年3月1日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开始执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下简称“指引”),“指引”是监管部门第一次提出关于对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的要求,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全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指引”从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管理层开始,对制度的设计以及计量风险手段 的监控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通过内、外部审计以及银监局自身的监管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管理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根据“指引”的规定,商 业银行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模型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但其中也明确地“鼓励业务复杂程度和市场风险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逐步开发和 使用内部模型计量风险价值”。对于大多数银行而言,从标准法逐步过渡到内部模型法应该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所谓标准法是指巴塞尔银行委员会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文件内规定的标准方法。该方法用分块的方式将市场风险分割成五块(分别是利率、股本、外汇、商品与期权),然后将各个部分的风险资本要求进行加总得出最终的总资本要求。 1、利率风险
此部分涵盖了所有的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产品、零息债券、不包含期权的利率衍生工具、不可转换优先股等,对于一些复合工具如可转换债券则根据其交易性质
分别作为债券或股本处理。
在标准法下,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是涵盖范围最广的一个类别,因此其计算也相对复杂。其计算需分成两个部分:一是计算单一工具的特定风险,即计算其净头寸;二是根据组合中可以相互抵消的多、空头寸计算一般风险。 ⑴、特定风险
本项资本要求主要用于抵御单一工具受发行人相关因素影响而出现价格上的不利变动,其冲销条件仅限于同一证券,即使发行人相同,但到期日或赎回条件不同也不能冲销。下表为各类债券的特定风险资本要求: 债券种类剩余期限资本要求(%) 政府债券无资料 0。00 合格债券6个月及以下0。25 6—24个月1。00 2年以上1。60 其他债券无资料 8。00
当衍生工具之标的资产受特定风险影响时,特定风险的资本要求就适用于交易账户中的衍生工具合约。例如一个以LIBOR为基础的利率互换就不需要做特定风险的资本要求,但是以企业债券为资产标的的期权合同就需要受其约束。 ⑵、一般风险
本项资本要求是为了抵御市场利率变动产生损失的风险。有两种可选择的计算方法:到期法及存续法。
到 期法是将所有工具按剩余期限分成15个时间段(阶梯表),将头寸市值分配到不同的到期日时间段内,在同一时间段内轧差后根据不同的时间段进行加权(期权另 外处理),在加权数的基础上轧差计算出总的风险加权头寸净额。由于各个时间段金融工具与到期日并不同,因此在上面计算的净额上还需要对每个时间段上被轧差 掉的部分增加额外10%的资本要求。
存续法是到期法的一种变化方法,即通过久期分析(Duration Analysis)计算出各个工具的久期,在此基础上进行轧差。它要求银行必须对每项工具采用更实时、精确的计算方法来评估任何利率变动可能带来的风险。 2、股本风险
本 部分所说的股本主要是指一般的股票(普通股,无论是否有投票权)、类似股票的可转换债券以及买卖股票的承诺,但不包含不可转换的优先股。与利率风险一样, 股本风险的计算也需要分成特定风险和一般风险两个部分。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特定风险是将所有股票头寸总额按4%计提准备(在合理的多样化基础上,否 则应按8%计提),一般风险则要求对股票的多、空头寸轧差后的净额按8%计提准备。 3、外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