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22:35: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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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只的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实行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4.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5.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6.民事权利: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在国家强制力保护下,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7.民事责任:指对不履行民事义务产生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8.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9.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内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1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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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14.合同的履行: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旅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全部义务的行为。
15.合同的变更: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丧为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16.合同的转让:指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接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责任。
17.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
18.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19.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制裁。
20.合同管理: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处理利用合同进行违法合同的行为。
21.合同争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所产生的纠纷。
22.建筑工程监理:指具有法人和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合同文件、代表业主对承包商的施工行为实施监督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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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建筑工程质量: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2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指建设行政部门、建筑安全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25.仲裁:是争议发生前或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
26.工程保险:按全部承包价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工程造价2%~4%的保险费率计取保险费。
27.建设工程市场:是以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一般称作建设市场或建筑市场。
28.工程项目招标:指招标人(又称业主)对自愿参加某一特定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承包商)进行审查、评比、选定的过程。
29.投标须知:是招标文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投标者在投标时必须仔细阅读和理解,按须知中的要求进行投标,其内容包括:总则、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说明、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授予合同等八项内容。
30.投标有效期:一般指从投标截止日起算至公布中标的一段时间。
31.标底:是由招标单位或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代理机构,根据国家(或地方)公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的计量单位,统一的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所编制的工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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