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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新规定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作者:郑雯

来源:《商情》2014年第41期

【摘要】次贷危机中,金融机构暴露出在流动性监管方面的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对此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新指标,对中国银行业产生了影响。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 流动性风险监管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暴露了金融机构在监管方面的问题。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年之际,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流动性监管提出了新要求,中国也建立了相关任务和指标来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一、巴塞尔协议Ⅰ、Ⅱ、Ⅲ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全名为资本充足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维持国际资本市场稳定,减少银行系统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而规定的一系列规定与指标要求。

《巴塞尔协议Ⅰ》核心内容是按监管设定的风险权重计量信用风险,同时要求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指出了国际性的银行监管的缺失,并强调东道国和母国共同承担责任。 《巴塞尔协议Ⅱ》的核心是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同时引入了信用风险,为了增强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的灵活与风险敏感性,并对市场,操作及信用风险建立了不同的计量方式。

《巴塞尔协议Ⅲ》则首次引入了资本留存缓冲,明确提出了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四个方面的监测工具,相比Ⅰ、Ⅱ更关注银行监管中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和监管检查两大支柱,并加强了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管理新要求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规定,截至2015年1月,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限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调至4.5%。而中国银监会的规定核心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在2015年分别达到6%与4.5%。

三、《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与监测工具 (一)现行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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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指标有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率和流动性缺口。它们的缺点是:①只是静态指标,无法进行动态分析;②没有引入极端的压力环境;③只能预测发生风险的可能性,无法防范风险。

(二)引入了两个新指标

流动性覆盖比率:是为了确保银行在高的流动性压力下,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来应对未来30日内的资金净流出量。优质流动资产的特点是低信用市场风险和高流动性。而检验标准是判断该资产能否在高压力下拥有高流动性,是否有迅速变现能力。未来30日的资金流出量是银行在特定的压力下未来30日内的预期累积现金流出与预期累积现金流入量的差值,负值代表银行的资金净流入。

净稳定资金比率:是对流动性覆盖比率的补充,在持续的压力下测定的,用于度量足够用于发展银行表外业务的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鼓励银行增加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可用的稳定资金(ASF)是银行在压力下仍可以获得的稳定资金来源。是将银行的权益与负债分类通过一定的权重加权之后获得的。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RSF)代表了在持续一年的压力环境下无法轻易变现的资产,是需要可用的稳定资金(ASF)支持的资产。

与现行的流动性监测指标相比,新的监管指标更精细、更具有前瞻性,对银行基于压力测试下的流动性进行监管,考虑到了极端情况的发生,提高了银行在突发的高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对资金暂时短缺无法偿还债务等危机的应对能力。 (三)引入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四个监测工具。

在流动性风险监管中,使用的辅助性工具有: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及与市场有关的检测工具四种。

合同期限错配:在一定时间段内,合同中所约定的资金流入期限和流出期限之间的差距,其差额显示了银行在这段时间内需要弥补的流动性总量。融资集中度:是从交易对手、金融工具和币种的三个角度进行度量的,其占比都应超过银行资产的1%,该指标从负债的角度测量,鼓励银行拓宽融资渠道,多元化融资。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银行可以小的损失快速变现的资产,如将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抵押融资的资产在或是将央行可以接受的借款担保品资产。与市场有关的检测工具:是指有关债券、股票、外汇、商品市场等市场的数据信息,如各类指数等,这些数据是市场的先行指标,可以对银行潜在的流动性风险预警。 四、《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影响 (一)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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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核心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我国的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占比均相对较高。在2013年《银行家》全球1000家银行核心资本排名中,中国工商银行更是荣居榜首。

(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的状况

从中国银监会近年数据可以看出,银行的一级资本普遍高于规定的要求。2011年开始各季度资本充足率与一级资本充足率不断上升,2013年银行的这两个指标开始降低,由于还是高于巴塞尔协议要求,但是银行资本以现金与普通股形式存留会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变化情况

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较高,2008年我国所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均远超过了25%的监管标准。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在2012年第一季度开始明显上升,而在2013年第一季度开始逐步下降。但是平均值远超25%。而从更新的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简单估算来看,中国的大型银行也排在国际银行前列。 (四)商业银行存贷比变化情况

《办法》中要求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不高于75%,而中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在2003至2008年期间总体呈下降趋势,2008年至2012年小幅上升,但是2004年起存贷款比小于75%,达到标准。

五、《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流动性监管的启示 (一)银行业多元化融资及引进新技术

(1)拓宽银行融资渠道:银行在扩大发展时,对资金的需求不断上升,银行势必要拓宽其融资渠道,调整其融资结构,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为发展业务夯实基础。

(2)引入新技术并提高人员素质:银行业在引进先进的风险监管技术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其资本和技术的需求。就中国当前的情况而言,培养相关人才,提高人员素质是技术实行的关键。

(3)改变一级资本结构:银行应调整其一级资本结构,增加普通股以外的一级资本,在提高流动性的同时兼顾收益性,增强银行的资金运用效率。 (二)监管部门考虑中国实际情况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