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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20682GHD06—2013
工业硬脂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硬脂酸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动物、植物油脂经水解后加工精制而成的工业硬脂酸(主要成分为十八烷酸和十六烷酸);供化妆品、橡胶、金属盐、印染和精密铸造等工业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是标志
GB/T601—2002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分析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6543 瓦楞纸箱
GB/T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18953—2003 橡胶配合剂 硬脂酸 定义及实验方法 GB/T9104—2008 工业硬脂酸试验方法 色泽的测定 GB/T5534—2008 动植物油脂皂化值的测定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产品分为七种类型:1820、1838、1842、一级块状、1860、1870、1880。 4 要求 4. 1外观
可呈块状、片状和珠状。 4. 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指标名称 外观 碘值gI2/100g 皂化值mgKOH/g 1820 1838 1842 片状 一级块状 块状 1860 片状/珠状 1870 片状 1880 片状 片状/珠状 片状/珠状 ≤1.0 ≤1.0 ≤1.0 ≤1.0 ≤8.0 ≤8.0 ≤8.0 211-220 206-214 206-211 206-213 193-219 193-219 193-219 1
Q/320682GHD06—2013 酸值mgKOH/g 色泽(Hazen) 凝固点,0C 210-219 205-213 205-210 205-212 192-218 192-218 ≤400(注) ≥52 ≤0.30 ≤0.001 192-218 ≤100 ≥52 ≤100 54-57 ≤0.20 ≤0.001 ≤100 54-57 ≤0.20 ≤0.001 ≤200 54-57 ≤0.20 ≤0.001 ≤400(注) ≥52 ≤0.30 ≤0.001 ≤400(注) ≥52 ≤0.30 ≤0.001 水分,% ≤0.20 无机酸,% ≤0.01 灰分(5500C),% ≤0.1 ≤0.1 ≤0.1 ≤0.1 ≤0.1 ≤0.1 ≤0.1 注:样品配制成15%的乙醇溶液。 4. 3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应与标示值相符,其负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5试验方法
5. 1 本标准所用的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6682—2008中规定的二级水和三级水。试验中所用的标准滴定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601—2002、GB/T603—2002的规定制备。 5. 2 外观 目视法检测 5. 3碘值
按GB/T18953—2003中6.1的规定进行。 5. 4皂化值
按GB/T5534—2008中的规定进行。 5. 5酸值
按GB/T18953—2003中6.2的规定进行。 5. 6色泽
按GB/T9194—2008中的规定进行。 5. 7凝固点
按GB/T18953—2003中6.3的规定进行。 5. 8水分
按GB/T18953—2003中6.4的规定进行。 5. 9无机酸
按GB/T18953—2003中6.9的规定进行。 5. 10灰分
按GB/T18953—2003中6.8的规定进行。 5. 11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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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 1 产品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 6. 2 产品检验
6. 2. 1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色泽、酸值、碘值、水分。 6. 2. 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
b)当原材料或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有较大的差异时; f)国家法定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需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 3 组批
同一型号产品以一次交货量为一批。
6. 4 客户如发生质量争议,两个月内可聘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仲裁。 6. 5 取样
6. 5. 1 随机抽取样品,具体数量如表2.
表2 批量 30件以下 31—50件 取样数 3 5 交货批量 51—100件 100件以上 取样数 6 7 6. 5. 2 从每个取样单位的任意部位等量采取300g—750g,总量约为5kg,作为终样。 6. 5. 3 所取样品经粉碎和充分混合后,分三等分保存在洁净干燥的密封容器中,签封。本公司、客户各执一份,另一份妥善保存以备仲裁检验使用,保存期为两个月。
6. 5. 4 样品瓶外须表明产品名称、牌号、型号、制造厂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及取样人等。 6. 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若有不合格项,允许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双倍的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敷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 1 标志
7. 1. 1 产品包装袋上应标明下列标志:
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注册商标、型号、净含量、批号、产品标准编号、生产日期。 7. 1. 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 2 包装
产品可使用瓦楞纸箱(内衬一层洁净的聚乙烯塑料袋)或丙烯酸编织袋(内衬聚乙烯塑料袋)包装;纸箱必须用包装带扎牢,如内衬塑料袋,编织袋及内衬塑料袋必须缝合。 7. 3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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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运输时必须有遮盖物,避免日晒、雨淋、受热,搬运时应轻装轻放。 7. 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仓库中,应离地面10cm以上,避免受潮。 7. 5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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