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22:26: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各级机构作操员要保管好自己的密码,不得随意给他人使用,如给他人使用须授权,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在系统原兼任岗位须相容岗位及没有权限制约关系,并做好授权登记(见附件2),《操作员授权登记簿》由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第三章 业务审批
第十三条 开办代收付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利于提高我行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促进个人业务、公司业务和国际业务发展,具有良好经济效益;
(二)具备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与委托单位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邮储银行机构开办代收付业务,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在省分行辖内办理的代收付业务,应由省分行审批;需跨省分行办理的业务,应由总行审批。省分行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于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邮储银行机构开办的手工批量代付业务,无需报批或报备。对于需要通过贷记卡账户办理的代收付业务,应经省分行信用卡业务管理部门报总行信用卡中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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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中间业务平台新增业务是指中间业务平台暂无法实现且需重新开发系统功能的业务。各市、州分行(包括省分行本级业务主办部门)涉及重新开发功能的业务,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申请材料,新业务开发按照《关于中间业务平台新业务申请及开发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川邮银发〔2012〕955号执行。
第十七条 经审批进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终止的,由主办行逐级书面报告至省分行,省分行上报到总行。如由省分行本级业务主办开发的业务,由主办部门直接报总行。报告内容应包括原计划、终止原因等。
第十八条 经审批的代收付业务需停办的,由主办行逐级书面报告至省分行。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情况、停办原因、停办时间等。
第四章 协议管理
第十九条 代收付业务开办前,应由主办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主办行的协议签订主体须为县(市)及县(市)以上分支机构,协议需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有合同专用章的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且须在协议每页加盖双方的骑缝章。有权签字人应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若协议双方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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