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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6:44: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了税源和税种的选择都要以保护税本为前提,这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提出的税收原则,与其提出并被广泛接受的现代财政职能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两者在思想上体现出了高度的一致性;而且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原则也较好地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经济的实际状况。与以前相比较,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相当大的变化,经济大危机清楚地表明市场的自发调节已不能维持经济的顺利运转,因而政府的作用和财政的职能均有了很大程度的扩展,税收也成为实现政府干预宏观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工具。与之相适应,马斯格雷夫的税收原则不仅体现了取得财政收入和矫正财富分配的要求,而且体现了调节经济运行的要求。

2.税收的财政原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税收的财政原则要求税收既要充裕,又要富有弹性。税收的财政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通过税收获得的财政收入能够充分满足一定时期财政支出的需要。为取得充裕的税收收入,在进行税收制度设计时,政府要选择税基宽广、税源充沛、收入确实的税种作为主体税种;与此同时,税率也应适当,并严格税收征管,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税收减免。充裕原则也并不意味着税收收入越多越好,我们应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标准,从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的角度来评判税收收入的规模。税收有弹性是指税收收入应当能够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增长,以满足日益增加的财政支出需要或者说满足长期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配置效率的要求。

3.应如何理解税收中性与税收经济效率原则之间的关系?

传统的税收中性原则是基于税收会带来超额负担这一论断而提出来的,它要求税收除了使人民缴纳税款以外,最好不要再承担其它额外负担或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在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里,税收应尽可能地保持中性,不干扰市场的正常调节,让市场充分发挥其作用。随着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化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税收中性原则的含义又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又有了一定程度的引申,已不仅仅是指尽量避免经济活动主体因纳税而遭受额外负担,而且已经扩展到使税收对各种经济活动所发生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在某些场合下,政府征税能够有利于促进社会福利、带来效率的提高,这一意义上的税收经济效率就不是保持传统意义上的税收“中性”所能达到的了。

作为一个原则,税收中性的积极意义还是应当给予肯定的,但在具体运用时,不可将它绝对化。税收中性不完全等于税收的经济效率。从内涵上看税收中性原则仅是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的一个方面,两者之间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税收中性和税收非中性是实现税收经济效率的并行不悖的两种途径。

4.税收超额负担是如何产生的?请结合图示阐述。

税收超额负担指的是政府征税导致纳税人的福利损失大于政府所取得的税收收入的部分,具体可以用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净损失来衡量。一种税之所以会产生超额负担,根本原因就在于替代效应。由于替代效应所产生的效用损失无法用税收及其收益来弥补,因而构成税收的超额负担。

在图中,横轴表示商品的数量,纵轴表示商品的价格,产品的需求曲线D和供给曲线S相交于点A,决定了政府征税前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P0和Q0,税前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分别为P0AP和P0AO。现假定政府对生产者征收税率为t的从价税,产品的供给曲

线就会由原来的S向左上方移动至S,它与供给曲线D相交决定了税后供求均衡点为B,新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分别为(l+t)P0和Q1。政府征税使得消费者剩余由P0AP变为(l+t)PoBP,消费者剩余减少了(l+t)P0BAP0,其中(l+t)P0BCP0为政府的税收收入,CBA为消费者剩余净损失。由于税后生产者实际得到的价格为(l-t)P0,政府征税使得生产者剩余由P0AO变为(l-t)P0DO,减少了(l-t)P0DAP0,其中(l-t)P0DCP0为政府的税收收入,CAD为生产者剩余净损失。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净损失总和为ABD(即图中的

阴影部分),也就是政府征税所带来的超额负担。

税收的超额负担

5.试比较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作为税收公平衡量标准各自的优劣。 受益原则从理论上看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它在实践中却有很大的局限性。受益原则的有效实现,要求每个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其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一致,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政府财政支出所带来的实际利益由谁获得、获得多少,在当前技术条件下,还难以准确进行测度。这无疑使得按照受益原则来分配税收负担,很难大规模地付诸实施。也就是说,受益原则在现实中的应用,受到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固有的共同消费性的限制。此外,受益原则也无法解释政府的转移性支出。这些都决定了税收负担按受益原则进行分配,在总体上是行不通的,这也意味着按受益原则征税,只能解决税收公平的部分问题,而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虽然受益原则不具有普遍意义,但这并不排除其在特定场合的运用。

在支付能力原则下,税收负担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完全不同于受益原则。在解决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时,支付能力原则没有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有机地联系起来,而仅仅只是从税收自身来孤立地考虑问题。由于没有与政府财政支出有机地联系起来,所以支付能力原则在理论上看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尽管如此,但支付能力原则却较好地解决了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再分配问题,从实践的角度看,支付能力原则具有相当的可行性,而且也较受益原则更具可操作性,目前已在世界各国广泛使用。

6.在现实税收制度中应如何贯彻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具体可以细化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一般受益原则。在严格的受益原则下,每个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应当与他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相一致。由于每个人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偏好不同,因而也就没有一个能够适用于所有人的一般税收规范;第二,特定受益原则。要实行受益原则,就必须知道每个纳税人从政府财政支出中受益的多少,但真正做到这一点,只限于某些特定的场合。特定受益原则要求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特定使用者,课税或收取费用;第三,间接替代征收原则。直接衡量纳税人从某种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得到多少利益,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所以在许多场合下,人们都以间接替代的方式来实现受益原则。如政府修建公路,但对公路的使用直接进行征税较为困难,于是就可以采用征收汽油税、汽车税和其它汽车产品税,以此作为对公路使用的间接替代征收。

第4章 税收负担的分配及其调整

1.影响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因素主要有:(1)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根本性因素。一方面,经济决定税收,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税源也就越充足,税收负担的承受能力也就越强。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人们对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的范围和水平也就越高;为了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需要筹集的资金也就越多,税收作为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其规模相应地也就越大,因而税收负担水平也就越高。(2)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直接影响到税基的大小和税收收入的结构,并进而影响税收收入的规模。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中第一产业所占的比重较高,那么整个经济的税收负担能力自然会低许多;如果第二、三产业所占的比重较高,则整个经济的税收负担能力就会相对提高。GDP的构成GDP的构成指的是可税GDP和不可税GDP各自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它也会对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影响较大。如果在一个国家的GDP中,不可税GDP所占的比重比较大,那么在其它因素既定的情况下,宏观税收负担水平就越低,反之则越高。(3)政府职能范围。需求的角度看,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此外,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效率的高低,也影响着宏观税收负担水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效率越高,也就意味着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成本降低,消费者消费一定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即税收)也就相对较低。(4)税收制度。税种的多少,关系到税收覆盖面的大小,税种设置得越多,税收的覆盖范围越广,因而取得税收收入的能力也就越强,在其它因素既定的情况下,宏观税收负担也就越重。现实中的税收制度选择何种税作为主体税种,也会对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产生影响。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况下,与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制度相比较,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制度会取得更多的税收收入。在其它因素既定的情况下,政府出台的税收优惠措施越多、力度越大,那么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也就越低,反之则越高。 (5)税收征管因素。税收征管,直接决定着最终入库的税收数额,因此它也是影响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重要因素。在其它因素既定的情况下,税收征管效率越高,宏观税负水平也越高。

2.试述税收负担分配的基本依据。

税收负担的分配,具体是通过现实中的税收制度来实现的。在普遍征税的基础上,税收负担公平分配的依据,一直就存在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两种不同的主张。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都各具优势和不足,它们都不能单独地解决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有赖于受益原则与支付能力原则的配合使用,现实中的税收制度应当是受益税和支付能力税的立体结合。

3.你是如何认识税收筹划的?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经营、投资和理财等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尽可能地达到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税收筹划具有非违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等基本特征。税收筹划是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的,它是在对税法进行认真分析和比较后,对纳税进行的一种最优化选择。非违法性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原则,这也是区别税收筹划与偷、逃税等行为的关键。但税收筹划的非违法性,并不意味着它也完全符合政府的税收立法意图。筹划性指的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经济活动进行相应的规划、设计和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作出筹划的可能性。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是以取得一定的利益作为活动目标的。通过税收筹划获得的利益,不仅限于纳税人应缴税款的直接减少,也包括通过应纳税款延期缴纳而相当于取得无息贷款进而解决了暂时性的流动性不足问题。在有的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目的,甚至还包括通过增加应纳税款的方式来取得自身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4.税式支出概念的确定有什么意义?对税式支出的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税式支出指的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而对某些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所给予的少纳税或不纳税的优惠待遇而形成的以放弃政府财政收入的形式进行的财政支

出,它主要有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和延期纳税式等四种形式。税式支出概念的确立却对形成正确的理财治税观念和对其进行科学预算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1)税式支出概念揭示出了税收优惠的财政实质,使过去人们在观念中互不相干的税收优惠与一般性财政支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2)税式支出概念的确立,使税式支出与一般性财政支出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明确的对比关系;(3)提出税式支出概念,有利于加强对税收优惠的管理。

税式支出的管理的内容:(1)确定适度的税式支出规模。税式支出的规模究竟以多大为宜,是由税式支出的财政实质及包括税式支出本身在内的整个财政支出的内部结构决定的。从理论上说,税式支出的规模,必须以保证必要的财政收入为前提。(2)建立税式支出预算制度。目前各国对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主要采用全面预算管理、准预算管理和非制度化的临时监控等三种模式。

5.试从税收原则的角度对最低税负制进行评价。

最低税负制实质上是用来调整高收入者税收负担的一种变通方法。就制度设计本身而言,最低税负制就不是一个最优的选择。

最低税负制通过让高收入者承担基本税收负担的方式,提高了受影响纳税人的平均负担率,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税收公平。然而最低税负制的征税范围,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仅仅局限为高收入者,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国家最低税负制的宽免额并没有与物价变动有机地联系起来,使得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者,因为物价上涨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原因,也先后成为最低税负制的纳税人。此外,最低税负制的税率一般都不是很高,一些高收入者即使适用了最低税负制,也因为税率不高,使其缴纳的税收不多,而对税收公平的改善不多。

最低税负制是一个选择性的体制,从并不是所有的税收优惠项目都会回计入最低税负制的税基,总是有部分项目会因为某一方面的原因,被排除在回计范围之外。正因为具有选择性,所以最低税负制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效率损失。

各国较多采用的替代式最低税负制,是与常规税制并行运作的,使得税收制度变得更为复杂;而且在常规税制下可以进行的各项税收扣除和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在最低税负制下有些却是不允许的,因而纳税人为了履行最低税负制规定的纳税义务往往不得不设置两套会计核算报表,并进行两次计算。低税负制直接违背了税收的简便原则。

6.各国为什么要加强反避税?通常采用的反避税措施主要有哪些? 虽然避税不直接违反现行的税收法律,但由于避税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扭曲了税收负担分配的公平状态和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且国际避税还会影响国际资本的正常流动,因此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反避税措施以防范日益扩大的避税活动。

各国采用的反避税措施主要有:(1)加强税收制度建设。完善税收制度是最主要的反避税措施,其一般形式是制定各种反避税条款,具体包括制定带有一定概括性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制定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相结合的反避税条款以及对主要避税活动制定有反避税措施的综合全面的反避税条款。(2)延伸纳税人在反避税中的义务。为了在反避税中不致于因为取得信息等方面的限制而难见成效,各国常常在税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要求纳税人或与纳税有关的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税收情报,使政府可以取得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资料。有的国家还规定纳税人负有就某些交易行为事先征得政府认可和同意的义务,使政府对某些有可能导致避税的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还有的国家规定纳税人负有对避税案件事后提供证据和证明的义务,从而有助于减轻政府在查证避税案件中的负担。(3)加强税务管理。通过加强税务管理来实现反避税,具体包括加强税务审计、加大税收处罚力度、强化避税与反避税信息的搜集与交换工作、成立专业的反避税机构以及争取银行的合作等具体措施。(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是跨国反避税的一项重要手段。在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列有反避税条款,规定缔约国各方负有相互提供对方国家的纳税人在本国的收入和经营活动等方面情报的义务,并对有关的事宜相互提供方便。在

协定中,还要就国际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等问题协调一致。

第5章 税收负担转嫁与归宿

1.税负转嫁的实质是什么?

在发生税负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人不再是实际的负税人。这时,税负转嫁就必然产生国民收入在名义纳税人与实际负税人之间的再分配问题,由于发生税负转嫁,一部分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增加了,而另一部分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却减少了。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税收负担转嫁既没有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总量,也不会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总量。可见,税负转嫁的实质则是在宏观税收负担或税收总收入既定的前提下,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实现的再分配。

2.影响税负转嫁程度的因素有哪些?

在现实中,税负转嫁的程度主要受供求弹性的大小、市场结构、税种的性质以及征税范围的宽窄等因素的制约。商品的供需弹性,是影响税负转嫁程度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中,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市场价格的影响或控制能力是有差别的,由此决定了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税负转嫁的情况也是不同的。时间因素也能够影响税负转嫁的广度和深度。税种自身的性质和课税范围的宽窄,也影响着税负转嫁程度。

3.试分析供需弹性对税负转嫁程度的影响。

由于税负转嫁是和商品交易中价格的升降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税负转嫁的实现以及转嫁实现的程度,必然要受到商品价格变动的可能性的约束。一般来说,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大,生产者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把税收负担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就越困难。因为在需求弹性比较大的情况下,消费者的需求对商品价格的变动很敏感,销售价格稍微提高一点,就会引起需求量的大幅度下降,生产者的利润也会因销售量的急剧减少而迅速下降。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是很难通过提高价格的方式将税收负担转嫁出去的。相反,商品的供给弹性越大,生产者就越容易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负担,因为商品的供给弹性越高意味着该商品的生产者越能适应市场的变化而调整生产结构,这样在与原材料厂商及消费者的交易中,生产者就处于比较主动的地位,因而就越容易把税负转嫁出去。

4.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税负转嫁与归宿有什么不同?

(1)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税负转嫁。在短期内,单个厂商无法通过单独提高价格的方式将税收负担转嫁给购买者负担,这是产品的同质性和存在诸多同类厂商所决定的。从长期来看,可以实现大部分税收负担的转嫁,但这并非是由单个厂商的力量而形成的,而是透过整个行业的力量实现的。

(2)完全垄断市场中的税负转嫁。由于垄断厂商没有竞争对手存在,所以无论是在短期还是在长期,垄断厂商都能改变价格。垄断生产者会千方百计地将税收负担转嫁给购买者,但转嫁的程度仍要受产品的供需弹性大小的影响。需求曲线越缺乏弹性以及企业的边际成本曲线越平直,垄断厂商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的税收负担份额就越大。

(3)垄断竞争市场中的税负转嫁。在垄断竞争市场中,单个生产者可以利用产品的差异性对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将税收负担向前转嫁给消费者,但由于此时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竞争,而没有形成垄断市场,所以单个生产者只能实现税收负担的部分转嫁。

(4)寡头垄断市场中的税负转嫁。如果寡头垄断厂商已就政府征税达成提高价格的协议或默契,那么寡头垄断厂商就可以各自提高价格以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负担,当然转嫁的程度有赖于供需弹性的对比。但是如果寡头垄断厂商没有就政府征税达成提高价格的协议,那么每个寡头垄断厂商都不会轻易试图通过提高价格来进行税负转嫁,此时寡头垄断厂商将自己承担主要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