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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15:58: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4)课征财产税会妨碍资本形成。资本的形成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由财产转化而来的。对财产课税会减少投资者的资本收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而为了逃避财产税,人们不是减少投资和储蓄,就是增加即期消费,这些都会妨碍资本的形成和积累。在资本欠缺的发展中国家,这种阻碍作用可能更为明显。

(5)财产税的征收管理相对困难。财产税的有效征管,有赖于对财产价值的合理评估。进入现代社会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无形资产日益增多,而无形资产价值的测度非常困难。要评估这些财产的市场价值,纳税人和税务部门可能需要花费较多的资源,并且大大增加课征的难度。

(6)财产税多属地方税种。在各国的实践中,财产税多划归地方政府负责征管。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财产税的税源分布具有区域性特征,划作地方税便于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税源实施严格监控,提高征管效率;另一方面,财产税收入主要用于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较好地体现了受益与负担相对等的原则。

2.财产税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哪些变化? 财产税体系在税种设置上,经历了由单一税种到多税种配合的发展过程。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水平低下,财产的数量和种类都有限、存在形态也极为单一,所以这一时期的财产税制自然也非常简单。对土地和牲口等的课税,是早期财产税最普通的形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人资本快速积累,财产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而且存在形态也日趋多样化,各国又新开征了遗产税、赠与税及净值税。此外,随着汽车和知识产权等也先后被纳入,财产税的课税范围也大大扩宽了。目前,财产税已经逐渐从单一财产税体系发展为多税种相互配合的复合财产税体系,从原始的税制体系发展成较为完善的财产税体系。

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财产税职能的侧重点也发生了转移。早期财产税的主要功能,在于筹集财政收入,并且一度成为整个税收体系的核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私人资本的迅速增长,动产大量增加,社会财富的持有分化严重,社会开始注重强调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税的收入职能也逐步弱化,而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功能不断强化。

3.一般财产税和特别财产税有什么区别? 一般财产税也被称为综合财产税,它是指对纳税人拥有的一切财产综合课征,但在课征时常常考虑对一定价值以下的财产和生活必需品实行免税,并允许扣除负债。特别财产税也被称为选择性的财产税,它是对纳税人拥有的某一类或某几类财产,如土地、房屋、资本等单独或分别课征,课征时一般不需考虑免税和扣除。

4.为什么要课征遗产税?试比较不同类型遗产税制的优劣。 在现代社会,各国课征遗产税基本上都不是出于财政方面的考虑,而主要着眼于社会公平等方面的原因:(1)平均社会财富。贫富严重分化,是加剧社会矛盾和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一大根源。遗产税是限制私人资本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基于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方面的考虑,开征遗产税是非常有必要的。(2)弥补其它税种的不足。所得税和商品税在课征时,总有一些纳税人能够成功实现偷逃税。这部分逃漏下来的税收,常常集聚成为一笔数额不等的财富,这笔财富在其所有者死亡或进行赠与时就会表现出来。课征遗产税,能够扩大税网覆盖面,将这部分由于主观原因而少缴的税款,在财产所有者死亡时补征上来,可以起到弥补其它税种不足的作用。(3)促进社会进步。如不对遗产继承进行适当限制,那么遗产继承人不需要通过任何努力,就可以获得较大数额的财富,这种不劳而获往往使得遗产继承人饱食终日、无所作为,过着寄生虫式的生活,埋没了其投身实业活动创造财富的能力和才华,不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遗产税的开征,能够促使部分遗产继承人不依赖遗产生活,更多地通过工作来改善自身的生活状况,同时也贡献于社会。此外,遗产税的开征也为不同社会成员创造了更多的平等机会。(4)促进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各国遗产税制一般都对将财产捐

赠给公共团体、学校和慈善机构等机构的遗产继承人给予免税待遇,这会鼓励财产所有者将其所有的财产捐献给社会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通过遗产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有助于树立鼓励公民向慈善事业捐赠的社会风尚。

以纳税义务人的不同作为标准,遗产税可以被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总分遗产税制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仅就遗产总额进行一次课征,纳税主体也只有一个,税源比较容易控制、难于逃漏,稽征程序简单、征税成本较低,而且由于采用的是累进税率,所以可以取得相对较多的财政收入。但在总遗产税制下,税收负担的确定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也不考虑继承人数量的多少,而且也使得能力弱者与能力强者继承的遗产负担的税收一样,这没有最大限度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极有可能削弱遗产税实现社会公平、抑制财富过度集中的功能。分遗产税制区别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实行差别税率,分别对各继承人继承的财产额征税,继承财产多者多缴税,继承财产少者少缴税,较好地体现了社会公正原则。但是在分遗产税制下,制度设计要复杂得多,征管成本也较高,而且财产分割后再征税也使得税源控制相对要难一些。尽管也存在一些缺点,但目前国际上采用分遗产税制的国家比采用总遗产税制的国家还是要多一些。混合遗产税制兼蓄了总遗产税制与分遗产税制的优点,既能使政府的遗产税收入有一个基本保证,又能使税收公平负担的原则得到了落实。但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个税种却要两次征税,同时还需转换纳税主体,不仅制度繁杂、实施成本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重复征税。

5.简述环境税的基本税制要素?我国具备开征环境税的可行性吗?

环境税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环境税制体现出来的,纳税人的确定、税基的选择、课税环节和税率的确定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几个要素。

环境税的课税对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预期会造成资源匮乏或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会造成资源匮乏或环境污染的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税应由破坏和污染环境者负担。环境税课税环节的选择,应实现对所有的资源开采征税和对所有的排污行为征税,但也应考虑尽量减少纳税人的数量以节省征管成本。一般来说,如果污染产生于对某一产品的消费,课税环节应选在零售环节上;如果污染产生于所投入的原料或者在流通分配链的初始阶段,则可将课税环节定在开采阶段。在实践中,为了便于控制税源和征收管理,对环境税的课征环节和纳税人可作出不同的选择,然后再通过税负转嫁机制达到课征目的。

从理想的角度来看,环境税的税基应将所有与资源使用和污染排放相关的行为都包括在内。然而在实践中却无法做到这一点。环境税税基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环境税的税基在一国范围内不一定要完全相同,这是因为不同地区的污染物是不同的,所造成的环境与健康风险也可能会有差异。即使是同样的污染物,如同样的空气污染浓度,对人口密度高的地区和人烟稀少的地区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第二,税基的选择也要考虑所选定的税基与污染的联系程度,如果污染主要来自比较固定的少数大的污染源,则直接对污染物排放征税是比较容易实施的;但如果污染源众多,数量分散,此时如果能确定在生产过程中所用的投入物与污染排放量之间有明确的联系,就可以将投入物的数量作为税基;第三,税基的选择要考虑征管成本和与现行税制框架的适应程度。

环境税税率的确定,应反映由于课税对象的生产、使用或消费对环境进而对社会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使环境税的负担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最低限量。环境税的税率不宜定得过高,税率过高,可能会导致因追求过度清洁而抑制生产活动,进而损伤税基。适当的税率应该等于由于减少单位污染而增加边际社会效益所需的边际社会成本。在大多数情况下,污染的数量是与产生污染的产品生产或消费的数量相关的,而与其价值量无关,此时环境税应该是从量税而不是从价税。如果用从价税,由于制造商所生

产的产品特征不同,可能会促使制造商们通过降低质量而不是减少污染来降低价格。采用定额税率则对产品质量不会产生影响,所以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排放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课征。

6.级差资源税和一般资源税有什么区别?你认为应当如何改革我国的资源税?

级差资源税就是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经济活动主体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开征级差资源税,将经济活动主体利用自然资源而多获得的级差收入直接收归政府所有,使经济活动主体的利润水平能够真实地反映其主观努力经营所取得的成果,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有利于经济活动主体在同等水平上展开竞争,同时也有利于促使经济活动主体合理利用各种品质的资源。列入级差资源税课税范围的自然资源,主要是一些开采利用价值高、级差收益大、经济发展所需要的重要物资。在税率设计上,一般根据资源的丰瘠程度和级差收入的多少,按不同开采区设计高低不同的定额税率,也有采用超额或超率累进税率的。

绝大部分国家的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的储藏量都是有限的。如果自然资源一直无限制地开采下去,人类就可能面临资源匮乏的困境,因此对资源的消费也应该进行限制。一般资源税就是基于这样一种目的,对使用自然资源的经济活动主体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一般资源税的征收,体现的是“普遍开征,有偿开采”的原则。与级差资源税是对收入的征税、税收来源于级差地租不同的是,一般资源税是对使用权的征税,其税收收入来源于绝对地租。

各国的资源税主要设置在资源的生产和消费使用两个环节上。资源生产环节上的课税,可以从生产的源头上限制污染环境、控制浪费资源的经济活动。各国资源生产环节上的课税,有两种不同的政策目标选择,一是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鼓励资源的生产和采掘,二是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限制资源开采,鼓励资源储备。由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两个目标之间很难完全协调一致,使得很多国家在这两种政策选择之间摇摆不定,有时甚至是顾此失彼。消费是生产的动力,日益增长的资源消费是导致过度开采资源的根源。从这个意义上说,贯彻环境保护、控制污染和节约资源的政策,必须限制污染性资源的消费。正因为如此,所以资源消费课税在整个环境资源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第10章 最优税收

1.什么是最优税收理论?

最优税收理论根源于福利经济学中的“最优”原则。最优税收理论其实就是对效率与公平这两项基本税收原则的深化和综合,它要研究的是如何构建能够兼顾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的税收制度。最优税收在实质上就是从公平和效率的意义上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税收,或者说是在社会对公平的期望程度一定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最佳平衡的征税方式。

2.简述最优商品税的基本观点。

最优商品税理论所研究的是通过对商品课税来取得既定的税收收入,应如何确定应税商品的范围和税率,才能使得政府课征商品税带来的效率损失最小化。最优商品课税问题的现代分析源于拉姆齐的创造性贡献,逆弹性法则和科利特——黑格法则等也是最优商品税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取得一定的税收收入,政府是对商品普遍课征还是进行选择性课征,是最优商品课税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普遍课征的一般性商品税造成的额外负担较小,因而优于选择性商品税。然而如果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比较一般性商品税和选择性商品税的优劣,得出的结论却恰恰相反。对全部或大部分商品课征一般性商品税,固然有利于减

少税收的额外负担、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但普遍课税也必定课及生活必需品。对生活必需品课税,税收负担具有明显的累退性,这与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和社会公平目标是相悖的。从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最优商品课税应尽可能地广泛课征,与此同时也应对一些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免税。

税率的选择也是最优商品课税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拉姆齐法则认为,如果商品课税是最优的或者说要使政府征税带来的超额负担最小化,那么税率的制定应当使各种商品在需求量上按相同的比例减少。科利特——黑格法则是逆弹性法则一个具体实例。

3.简述最优所得税的基本观点。

最优所得税理论的核心是如何确定所得税的最优税率,以使社会在达到合意收入分配目标的同时,还能够实现对所得征税所带来的效率损失最小化。最优线性所得税理论认为,最优线性所得税税率的高低取决于社会成员对收入——闲暇的偏好状况、社会对收入再分配的态度以及人们对社会福利的认识等因素。在这些因素既定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社会福利函数从理论上分析最优的比例所得税税率,即在社会平等观念一定的情况下,最优线性所得税的税率与纳税人的劳动——闲暇替代弹性成反比,而且是在劳动——闲暇替代弹性一定的情况下,社会希望的平等程度越大,比例所得税的最优税率就越高。最优非线性所得税的关键问题是,应当如何确定所得税的累进或累退程度,或者说应当如何设定所得税的边际税率。

4.你认为应当怀疑累进性所得税制的合理性吗? 一方面,采用累进税率的所得税在实现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但在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考虑到采用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所带来的效率损失。也就是说,所得税必须在较高的边际税率所产生的公平收益和较高的边际税率所导致的效率损失之间进行权衡。需要重新认识所得税的公平功能,因为所得税在改善收入不平等方面的功能也许不像人们设想得那么好。

5.最优税收理论对现实税收制度建设有什么积极意义? 最优税收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把效率与公平同时纳入研究框架中来。任何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建设,都应综合考虑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从一般意义上说,效率与公平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税收领域内,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更是难以避免的。但是,税收制度中的效率与公平目标之间,也并非总是互不相容的。

最优税收理论还得出了一些与传统论断完全不同的结论。如最优所得税理论提出,最优所得税必须在较高的边际税率所产生的公平收益和较高的边际税率所导致的效率损失之间进行权衡。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要慎重看待“公平意味着递增的边际所得税税率”这一传统的认识,至少应重新探讨累进所得税制的合理性。最优商品税理论揭示的拉姆齐法则和逆弹性法则,论证了统一的比例税率并不是最理想的,这促使人们加深认识如何使商品税税率设计达到更高效率的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采用差别税率也是可行的。在立足于效率的同时,最优税收理论还重新挖掘出商品税的公平功能。最优商品税理论认为,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当对需求缺乏弹性的商品课以较重的税收以减少税收的额外负担,但是如果这些商品主要是由低收入者所消费时,那么出于公平考虑,就应当对其以较低的税率课税。也就是说,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商品课税也可以具有再分配功能。这一点,对于商品税收入占较大比重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做好收入的公平分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部分学者一直在努力使最优税收理论在税收政策建议上提出更为实用的主张,税制设计理论就是这一努力的成果。税制设计理论既包括最优税收理论发展的重要成果,也考虑了信息不对称、征管成本和技术对政府征税行为的约束。近几十年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减税改革进一步推动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浪潮。虽然各国采取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仍体现一些共同的发展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了税制设计理论的研究成果。

第11章 税收的微观经济效应

1.请结合图示,解释税收对生产者行为的影响。 生产者行为指的是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目的,生产者在运用各种可支配的生产要素方面所作出的决策。税收对生产者行为的影响具体是通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体现出来的。

税收对生产者行为的收入效应,表现为政府课税使生产者可支配的生产要素减少,从而降低了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其生产水平和利润率也随之下降。假定某一生产者拥有生产要素的数量是固定的,这些生产要素全部用来生产X和Y两种商品。在下图中,PPF1为政府课税之前生产者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它代表着生产者可能生产出来的X商品和Y商品的组合情况。PPF1与无差异曲线I1相切于E1点,决定了政府征税之前生产者的最优生产组合是生产X1数量的X商品和Y1数量的Y商品,此时生产者可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现假定政府向生产者征收一次总付税或一般性的所得税,这种税只是将生产者手中的一部分生产要素转归政府所有,它并不直接影响X和Y两种商品间的相对价格。政府征税使得生产可能性曲线由原来的PPF1向内移至PPF2,新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与无差异曲线I2在E2点相切,形成了政府征税后的生产均衡点,即生产X2数量的X商品和Y2数量的Y商品。在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到X2<X1和Y2<Y1,这表明政府征税以后由于生产者实际可支配的生产要素较征税前减少了,生产能力也相应下降了。

税收对生产者行为的收入效应

税收对生产者行为的替代效应,主要是由于政府课征选择性商品税而产生的,它表现为生产者所面临的课税商品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者减少被课税或重税商品的生产,而增加无税或轻税商品的生产,也就是以无税或轻税商品替代被课税或重税商品。仍然假定某一生产者拥有生产要素的数量是固定的,并全部用来生产X和Y两种商品。在图11-2中,PPF为政府课税之前生产者的生产可能性曲线,其上任何一点的切线的斜率,代表的是生产一种商品相对于生产另一种商品的边际替代率或机会成本。政府征税之前,PPF与无差异曲线I1相切于E1点,决定了税前生产者的最优生产组合是生产X1数量的X商品和Y1数量的Y商品,此时生产者可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从图中可以看到,PP是PPF与I1的公切线,其斜率就是X商品和Y商品边际成本间的比率。现假定政府对X商品的生产征税,但对Y商品的生产不征税。政府征税后,消费者为获得X商品而支付的价格随之上升,与此同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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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者实际得到的价格却下降,边际成本比率(即PP的斜率)也相应提高。PPF 线与PP线在E2点相切,在E2点形成税后的生产均衡点,此时生产者生产X2数量的X商品和Y2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