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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NTSJzc-3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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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为了使各单位、项目部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施工生产,根据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制定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可参照施工所在地省的具体标准,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发放标准,由项目部组织实施。
第一条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第二条 本标准适应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和其它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
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新、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第六条 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53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料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第七条 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C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用标有代表各种防护性能的字母表示(cc,fg,hw等,详见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标准中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本标准要求为一般工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第十条 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不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将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质制成的手套统称为“劳动手套”,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作业中防割、磨、烧、冻、电击、静电、腐蚀、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手套。
第十二条 本标准中的“护听器”是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头盔的统称,用人单位可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和频率,为作业人员配备。
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第十三条 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使用普通玻璃镜片受冲击后易碎,会引起佩戴者眼睛间接受伤,必须佩戴防冲击眼镜。
第十四条 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第十六条 建筑、桥梁、船舶、工业安装等高处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合理选用和佩带相应种类的安全带。
第十七条 考虑到一个工种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不同的劳动强度,以及各省市气候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本标准对各工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是最低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公司各使用单位在执行本标准时应结合所在地主管理部门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第十八条 对未列入标准的工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配备标准,配备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附件一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附件二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附件一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