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7:23: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文件、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

*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基本险 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 对旅游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

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因被保险人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或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三)款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情形:

1、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

2、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的; 3、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尽到谨慎选择合格供应商*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

4、被保险人因过失,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义务或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未向旅游者作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或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

5、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因过失未采取必要的保护、

救助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的;

6、被保险人因过失,对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安排不当,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

7、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延误情形后,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事件,致使旅游者人身受到伤害的;

8、由于被保险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或其履行辅助人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

9、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且被保险人或其履行辅助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被保险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10、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其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的;

11、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旅游者治疗的实际情况或经医生要求,旅游者需要转院进行后续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从境外医院转往境内医院或从境内医院转往境外医院,为此发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用;

12、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被保险人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第四条 对旅游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旅游者财产有明显痕迹被盗窃的,或旅游者财产在被保险人或履行辅助人的集中照管*下损失的,或在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中同时发生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旅游者的旅行证件在被保险人集中照管下损毁、丢失的,对旅行证件重新办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有责延误费用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由于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三条(具体情形5、11除外)或第四条情形,导致旅游者行程延误或终止(含被拒绝出入境),因此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等,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无责救助费用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旅游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及旅游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者人身受到伤害的,被保险人履行救助义务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救护车使用费、必要物品购置费、通信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被保险人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随团旅游服务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受伤、残疾、死亡,或猝死,或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或在接团途中或送团返回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九条 法律费用

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诉讼所需要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条 施救费用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所承担的施救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原则上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除外责任

第十二条 总除外责任

(一)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但在上述情形下被保险人因履行第六条约定的救助义务而发生的第六条约定的费用不在此限;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但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的除外;

(二)对于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但有另行约定的除外; 2、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3、被保险人未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4、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十三条 适用于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部分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旅游者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旅游活动中猝死或突发急性病的,但被保险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除外;

2、旅游者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旅游活动中由于自身疾病导致人身伤害的,但被保险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除外;

3、旅游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所致的或旅游者擅自脱离团队等其他自身原因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5、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第十四条 适用于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部分。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以下情形产生的损失、费用、责任: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责任限额

第十五条 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分为以下两种组合,各四档,投保人可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限额组合一: 序号 1 2 3 4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人民币200万元 人民币300万元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600万元 责任限额组合二: 序号 1 2 3 4 2、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并不能在公共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 序号 1 2 3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人民币20万元 人民币30万元 人民币40万元 人民币0.5万元 人民币1万元 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 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 人民币400万元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人民币1000万元 累计责任限额 人民币400万元 人民币500万元 人民币800万元 人民币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