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责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5:26: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险经纪公司代表共同组成,负责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案件的鉴定工作机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13.旅游活动: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含两项)旅游服务。但,旅行社不提供预先安排行程,仅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服务的,不属于本保险所指的旅游活动。本保险规定的旅游活动起讫时间以行程单规定的起讫时间为准。

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自由行:是指旅行社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

上述活动包括旅行社安排的高风险运动,即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的运动。包括但不限于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

14.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履行辅助人组织、接待旅游活动,应尽到的对旅游者的谨慎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义务;对产品和服务安全评估义务;旅游行程开始前说明告知警示义务;旅游行程中提示、防范义务、安排领队或导游义务(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组织、接待团队出境旅游或入境旅游时);事后救助义务。

15.集中照管:是指旅行社将一个或多个旅行团旅游者分散的行李物品、旅游证件等汇聚到集中地点进行照看、管理的行为。但旅行者的行李物品中有贵重物品(包括金银、首饰、珠宝等)或旅游者个人请求被保险人工作人员临时照管行李物品或协助拍照等情形除外。

16.擅自脱离团队: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被保险人的导游或者领队许可,脱离团队自行安排游览或活动。

17.财产损失:仅指有形财产的损坏或丢失,有形财产包括行李、衣物、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手表、手机等。

18.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自然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公共交通运输事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19.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或停车场,因车辆之间或单方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0.食物中毒事件:是指有卫生监管部门出具的食物中毒事故证明,或有救治医院诊断证明属于食物中毒的事故;或一次急性肠胃不适人数达到3人(含)以上、症状体征相同、医院诊断相同、治疗手段相同,且没有证据表明为个人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

21.猝死:据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猝死指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6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

22.突发急性病:指旅游活动开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包括高原反应和传染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和器官移植。

23.重伤:构成重伤的主要是指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在司法实践中,“肢体残废”,是指由于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一般包括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两足缺失5个以上的足趾,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等等;“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如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等等。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在司法实践中,所谓“丧

失听觉”一般是指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言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是指损伤后,一眼失明,或者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或者眼损伤、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达半径小于10度;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如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等等。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这种情况一般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如开放性颅脑损伤;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烧、烫伤后出现休克等等。

对于有多处损伤的,不能以多处损伤简单相加,来判断是否重伤;只有在多处损伤中必须有一处符合规定的重伤标准的,才能构成重伤。

24.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具体标准可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确定。

25.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6.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的方式、方法的总称。

27出境受阻:本保险所指“出境受阻”包括:1、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或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被拒绝出境;2、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内地被拒绝入境;3、除中国内地以外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前往除中国内地以外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被拒绝出入境。

28.橙色及以上预警:国家旅游局根据外交部的有关评估,发布的提示信息中,含有“暂勿”、“尽量避免”、“暂缓”、“暂缓行程”等语句的,均视为橙色及

以上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