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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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

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重庆市东江实业有限公司印发

二00二年五月九日

交 通 部 文 件

交海发[2001]383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 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该规则对其他船舶的具体生效日期另行通知,原则上对油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二OO一年七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试行)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实施

1 总则

1.1 定义 1.2 目标 1.3 适用范围

1.4 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 2 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3 公司的责任和权利 4 指定人员

5 船长的责任和权利 6 资源和人员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8 应急准备

9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10 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11 文件

12 內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2

第二部分 审核发证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4 核发临时证书 15 审核管理 16 证书

前 言

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

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

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

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

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第一部分 实 施

1 总则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1 “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1.1.4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该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 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1.1.8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的情况。

1.1.9 “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系指已发现的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1.1.10 “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证明文件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2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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