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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内卫计医发[2016]6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26 【实施日期】2016.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卫计医发〔2016〕64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

为进一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临床路径管理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3.内蒙古自治区临床路径管理重点联系医院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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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33号),加大我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依据原卫生部印发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管发〔2009〕9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区二级及以上医院全部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各医院结合实际,优先将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到2016年末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地区三级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要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以上;非试点地区三级医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要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20%以上;旗县综合医院要在开展国家印发的县级医院全部临床路径管理病种的基础上,出院病例数要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 %以上。 二、实施范围

全区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三、实施病种

综合医院至少选择本院上一年度出院病例数前30位的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在此基础上,骨科和产科分别选择本科室50%的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并将心血管介入、神经血管介入、骨关节植入治疗和肿瘤性疾病等病种纳入临床路径管理。专科医院至少选择 2 / 3

本院上一年度出院病例数前10位的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应当包括各专科主要病种。

各医院每个临床科室至少有2个以上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四、主要任务

1.加强临床路径组织管理。各医院要依据《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临床科室应当成立临床路径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院长和分管临床路径工作的副院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医院各相关部门及分管院长,负责领导临床路径实施小组开展工作,制订本医院临床路径开发与实施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确定实施临床路径的病种;审核临床路径文本。指导评价小组由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路径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指导评价小组应对临床路径的开发、实施进行技术指导;对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结合临床路径实施情况,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各医院需在5月15日前完成组织机构的建立。

2.规范临床路径标准制订。临床路径实施小组要在指导评价小组的指导下结合医疗机构实际,优先考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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