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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4 15:03: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内容提要: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在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能动司法实现的重要载体,更应当从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关系的定位,合议庭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合议庭审判长选任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合议庭监督制约机制等全面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

关 键 词:能动司法 合议庭 合议制度 全文共9895字。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很多,经济回升基础还不稳固,国际国内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各级法院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在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1[1]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刻不容缓。

一、合议制度是实现能动司法的重要载体

(一)合议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合议制度是民主思想最集中体现,是对人民主权的尊重。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决策机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每一成员都要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分析和判断,同一案件可以被多角度、多方面的审视。这种决策主体的多数性,决定了它能够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最大限度的正确性。合议制度设臵合理性具体的理论基础为:

首先,设臵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机理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因为在每一个法官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分,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主观、不合理的一方面。因而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客观成分会相互确认、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与此同时,因为主观的东西更具有个人属性,相互之间会产生排斥或抵消,其结果必然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合理化。

其次,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理解并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同样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主观性。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教育程度、审判实践经验、思维方式、意识形态和潜在的好恶心里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或许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实行合

议制度的审判中,特别是在全部由职业法官所组成的合议庭中,依据多数法官的意见裁判,能够尽量平衡各种非理性因素,使裁判者们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司法理念等趋于一致。尽管不能完全排除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的分歧,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或限制这种不确定性,抑制主观偏见,使裁判尽可能地体现出法律的精神。

最后,在制约裁判者权力方面,一般说来,法官是经过严格程序遴选出来的社会精英,具有精深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个人品行,其独立行使其审判权不应受外界任何因素的不当干预,但是为了避免法官对审判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合议制度有确立的必要。它在司法机关内部将审判权适当分割,制约了法官权力。另一方面,它也分散了法官所可能承受的压力和风险,有利于维护其权威和独立性。2[2]

(二)合议制度的价值功能

合议制的运作效果是法院司法审判能力的直接体现。民主评议制度是合议制的灵魂,它包含了地位平等、共同参与、充分陈述、独立表决、多数决定、异议保留等民主原则。合议制对于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合议制是群体决策的一种形式。其决策目标是公正高效地解决案件;其群体规模为3人以上;其决策能力是各个体能力的集合;其决策是方式是以交互的方式展开;其集结规则是多数决策。在合议制的民主评议制度中,合议庭各成员以平等的身份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方式形成对诉讼案件各个问题的判断和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