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9 2:44: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校园伤害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而引发的案件。近年来,校园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并成上升趋势,这类型的案件,家长普遍都会因自己疼爱的子女受到伤害而情绪激动,受伤害学生的亲属也会因亲情关系参与其中,从而导致校园案件具有群体性和矛盾易激化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针对学校的群体事件发生,产生一些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因此,处理好校园伤害案件,既可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可以促进社会稳定,为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笔者对近期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的对策和建议。 一.由近期几起校园伤害案件发生谈其特点 (一)福建南平实验小学发生凶杀案
2010年3月23日早晨,郑民生携带一把尖刀从家里窜至福建省南平实验小学门口。7时25分许,郑民生见校门口聚集了数十名等候入校的学生,便先后抓住12个小学生,持刀朝他们的胸、腹等要害部位猛刺,其中8名均因血管、脏器被锐器切断、刺破,造成大出血死亡,另有5名的损伤构成重伤。郑民生因恋爱多次受挫,图谋报复泄愤,恐对成年人行凶难以得逞,即萌生了杀害小学生之恶念。 (二)广西合浦小学惨案
2010年4月12日16时30分左右,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约400米处发生一起凶杀事件,一男子用菜刀连砍七人,造成一名八岁男孩和一名八旬老妪死亡,另有两名小学生、一名学龄前女童及两名村民受伤。目击者称,行凶者是一名年龄40岁左右的男性,此人早年是村里的赤脚医生,几年前患上精神病,已被警方抓获。这是续“福建南平惨案”不足一个月之后又一起小学凶杀案。 (三)江苏泰兴幼儿园伤害案
2010年4月29日上午9时40分左右,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内发生一起持刀砍人事件,造成31人受伤,其中学生28人、老师2人、保安1人,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 (四)山东潍坊校园惨案
2010年4月30日上午,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尚庄村村民王永来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点燃汽油自焚。王永来被当场烧死,5名受伤学生目前无生命危险。 校园伤害案件发生的特点
(1)、地点主要在学校校园内及学校教学相关的场所。 (2)、受害人主要是在校学习的学生。
(3)、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主要是人身方面的伤害,同时也包括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
(4)、受害学生因年龄较小,心智尚不够健全,一旦发生伤害事件,往往容易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创伤,甚至带来终身的烦恼和痛苦。
(5)、一些校园伤害案件发生的原因也颇为复杂,其经济损失大,赔偿金额高,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并且呈现突发性、多发性、群体性、难以预见性等特征。 二.校园伤害案件增多的原因
1、一些学校领导和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由于有的学校热衷于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招生人数的迅速增长,特别是偏重于学生的智育工作和升学率,以致忽视学校安全工作,认为安全事故防不胜防,不出大事就没有“事”。导致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对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缺乏有力钓监督保障措施,使一些本来可能避免的校园伤害案件也不断发生。
2、因校外不法人员侵害而发生伤害事故。这是当前校园伤害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一些仇视社会的歹徒和犯罪分子针对学校学生年龄较小,社会经验不足,自卫能力差的情况,把学校中单纯幼稚的学生作为侵害的对象,伺机对他们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侵害,酿成重大血案。上述四起案件的发生,导致多名师生猝不及防,严重受伤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3、部分学校的校园建筑等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着安全隐患。有的学校的教室、寝室、阳台、过道、台阶、阴沟、体育器材、教学用具、实验器材等存在着不同程序的安全隐患。例如某校因教室系危房,学生们正在上课时天花板突然脱落,砸伤多名学生;又如某校的下水道盖板被损坏后,由于未及时修复,致学生跌入下水道致身体严重受伤等。由于学校存在过错,被法院判令给受害学生赔偿损失。校园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既损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也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声誉,造成中种不良的社会影响。
4、在学生活动集中、频繁时段、场所,由于组织、教育、管理不力,加之学生活泼好动又缺乏自制力,极易发生推搡、拥挤、嬉闹追逐,从而发生校园伤害事故。
5、因偶然性、突发性、意外性安全事故而发生伤害案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和各种社会经济活动更加复杂多样,使学校校园及周边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危险源也大大增加,各种隐形“杀手”也常常对校园中的学生造成无形的威胁。一些学生因不遵守校规校纪,擅自从事各种危险活动致他人和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三.遏制校园伤害案件增多的对策
1、全员参与重视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以对党和人民,对自己、学生、家长,对家人、集体、同事,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工在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中都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学校安全教育保卫工作。进一步加强
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学校老师对学生的管理责任心。要坚决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对学校的建筑物和各种教育教学设施采取得力措施,切实避免各种危害学生的安全事故发生,使广大青少年学生能在校园中愉快的学习,健康的成长。
2、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当地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1) 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2)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3)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4)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到校工作二次。(5)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上学、放学时,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6)在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7)在城市学校、幼儿园周边有条件的道路设置上学、放学时段的临时停车泊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8)对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其他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加快校园安全立法,进一步完善有关校园伤害案件处理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手段规范和调节学校、家庭、社会,在保护、管理、教育学生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对于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在立法上还有不完备之处,实践中相关法律又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应不断完善,教育部刚颁布不久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目前我国第二部详细、具体的规定如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部门规章。该处理《办法》的颁布施行,对正确处理各类学生伤害事故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中有关民事诉讼中的责任的规定到底应由法律来规定还是应由教育部门规章来规定,目前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但总的来说,有规定比没有规定总是一大进步,在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前,应认真参照执行,以便正确、及时、公正的处理好各类学生伤害案件,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4、做好学校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动员社会的力量和适用社会保障机制来分散学校和学生的风险,增强学校和学生的抗风险能力。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