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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1 21:15: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 组织机构 (二) 人员培训 检 查 内 容 1.营业执照 2.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证书 3.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和记录、培训证 氧气站安全检查表 检 查 标 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6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检查结果 (三) 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制度;防火防爆制度;运输储存制度;设备检验制度;动火管理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3.安全操作规程(制氧间、压缩机间、充装间、储瓶间、装卸等岗位)。 4.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 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四)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 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5.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四)其他要求 1.新、改、扩建项目,履行“三同时”情况 2.消防验收意见 3.安全评价报告 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情况 5.安全费用提取情况 6.风险抵压金缴纳情况 《吉林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缴纳 标准为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年缴纳标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按上年实际销售收入分档缴纳: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60万元;5~10亿元的45万元;1~2亿元以上的25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15万元;3000万元~5000元的12万元;1000万元~ 3000元的1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6万元。 7.压力容器检测报告 8.设备档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1条: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 验规则》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 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五十九条: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 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第2.0.3条: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 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氧气为乙类生产装置) 建构筑物名称 最小防火间距(m) 氧气站等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 湿式氧气贮罐(m) 3 (五)厂址选择 1.氧气站与周边的安全距离 ≤1000 1001~50000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