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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通知
2002-04-16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3711
各县、区职改办,人事局,市直各单位,市属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闽职改办字(1989)00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统一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颁发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中级统一采用省人事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高、中、初级证书均为绫面烫金对开本。高级职务资格证书为米黄色;高、中级证书内套印“福建省人事局”章。
二、办法范围和对象:
1.全市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经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确认了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1983年9月21日以前已获得高、中、初级职称(含“特批”、“待授”及“待评”人员),现未再取得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三、资格证书的使用:
1.“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证明持证者本人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可作为受聘(任命)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明;在学术交流和国际交往活动中可使用该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2.资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如有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方能申请补发。 3.本证由有关部门统一填写、编号,并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生效,不得擅自涂改,否则一律无效。 四、发证机关:
全市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高级职务资格证书送省人事局加盖钢印后颁发;中级职务资格证书由全市人事局加盖钢印后颁发;初级职务资格证书由各县(区)人事局和市直各主管局(无主管局的由委、办,
“三资”企业由主管部门)盖泥印和钢印后颁发。
五、编号说明:
为了反映各地区、各职务系列《条例》的区别,便于管理、统计、对不同地区、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条例》在编号时统一作如下规定:
1.高、中级职务资格证书的编号数由汉字“闽”加拼音字母“G”(高级)或“Z”(中级)和8位数码组成。如闽G201——00019,闽Z203——00200;
其中:汉字“闽”代表福建省;拼音字母“G”代表各职务系列《条例》高级职务,拼音字母“Z”代表各职务系列《条例》中级职务。
2.初级职务资格证书的编号数由汉字“厦”加各县(区)或市直各主管局(无主管局的由委、办,“三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文件头字,拼音字母“C”(初级)和7位数码组成。如厦同C01——00019;厦商C03——00200.
其中:汉字“厦”代表厦门市,拼音字母“C”代表各职务系列《条例》的初级职务,汉字“同”代表同安县,“商”代表商业局,其他部门以此类推。
3.拼音字母“G”或“Z”后第一位数码分别代表省直单位和地(市)。详见下表:
地区名称 省直属单位 福州市 厦门市 三明市
4.拼音字母“G”、“Z”后的第二、三位数码和拼音“C”后的第一、二位数码分别代表各专业技术职务试
代码 0 1 2 3 地区名称 莆田市 泉州市 漳州市 南平地区 代码 4 5 6 7 地区名称 宁德地区 龙岩地区 代码 8 9 行条例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详见下表: 职务条例名称 高等学校教师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 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实验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中学教师 小学教师 技工学校教师 工程技术人员 农业技术人员 经济专业人员 会计人员 统计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 体育教练员
5.拼音字母“G”和“Z”后第三位数码与后面的五位数码之间以横杆“——”相连,横杆后的五位数码为本市所属单位中具备相应职务系列《条例》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顺序编号数。
6.拼音字母“C”后第二位数码与后面五位数码之间与横杆“——”相连,横杆后的五位数码为本县、区、局(委,办,“三资”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中具备相应职务系列《条例》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顺
代码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职务条例名称 新闻专业人员 翻译人员 播音员 出版专业人员 图书、资料人员 文博专业人员 档案专业人员 工艺美术人员 艺术专业人员 律师 公证员 船舶专业人员 海关专业人员 民航飞行技术人员 代码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