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3 21:47: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章 刑法概说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重要问题的刑

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我国唯一刑法单

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当超前性)

·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

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 ·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

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

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 同规则)

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 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

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止/失效 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段 ·“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解释——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X全国人大)

区分“刑法立法解释”: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 “刑法修正案”:补充修改

2.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 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 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解释。 2. 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解释

论理解释分为: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窄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当然解释:刑法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

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坚持法治、平等、公平

·具体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意义:是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Cf:民法) ·意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

·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排斥习惯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不定期刑:法官在对犯罪人进行判决时,只作有罪宣告,不作出确定的剥夺自由刑期宣告,在执行中视其实际效果再确定应执行的刑期的刑罚制度。)

禁止有罪类推: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不允许法官根据相似的条文,随意入罪。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 修订的刑法典实现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 修订的刑法典取消了类推制度。

3. 修订的刑法典重申了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有利于行为人,不得溯及既往。 从旧:当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适用旧刑法。

从轻:如果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或者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如果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或者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4. 分则罪名详备。

5. 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 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1. 定罪上一律平等 2. 量刑上一律平等

·犯相同罪且有相同犯罪情节:同罪同罚 ·犯相同罪但有不同犯罪情节:同罪不同罚 3. 行刑上一律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具体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含义: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罪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与客观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1. 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

·刑罚方法:性质划分: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程度划分:重刑、轻刑 种类划分:主刑、附加刑

2. 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例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其他主犯、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侧重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规定刑罚裁量与执行制度。

例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缓刑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等。 3. 设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1. 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此处指重视定罪、轻视量刑的错误。

2. 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几种原则:

1. 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 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