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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
关于印发铁路工务、房建有关管理规则的
通知
2003年5月29日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铁路运输新技术广泛采用,管理方式不断改革,工务、房建设备质量和修理方法都有了明显进步。为适应形势的发展,铁道部组织人员多方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重新制定了《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路基大维修规则》、《铁路采石管理规则》、《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现予发布(另发单位本)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铁路采石管理规则》、《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轨道车管理规则》(铁工务〖1989〗93号)及《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铁工务〖1992〗
76号)同时废止。其他规章或规定与新规则相抵触者,以新规则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铁路房屋建筑物(以下简称房建设备)是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居住的重要物质条件,房建部门应做好管理和修缮工作,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
第1.0.2条 房建设备管理和修缮工作,应贯彻?坚持预防为主,周期状态修缮,重点整治病害,逐步改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1.0.3条 铁路房建部门是铁路房建设备产权管理单位。房建工作应实行专业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2.0.1条 房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铁路局房建主管部门在局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进行房建设备的资产配臵和经营,指导和监督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并对设备的保值增值负责;分局(无分局的为铁路局,下同)房建主管部门在分局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组织房产建筑段对房建设备进行技术管理和经营管理;房产建筑段执行路局和分局有关指令和要求,具体进行房建设备的管理、修缮和经营工作。 第2.0.2条 房产建筑段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房建设备数量、分布情况及线路里程等因素设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