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6:07: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⑥如果自然人或法人同时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注册号码,应将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送达中国结算公司相应的分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后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 (4)证券账户合并。 ①自然人申请合并。 ②法人申请合并。
③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
④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资料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客户,其余资料留存。
⑤收市后将客户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归档。
⑥将被合并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将合并的证券账户的资料报送中国结算公司。 (5)证券账户注销。 ①自然人申请注销。
②法人申请注销:客户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没有证券余额的证券账户卡。境内法人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注销证券账户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非交易过户。
①自然人因遗产继承办理公众股非交易过户:申请人填写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并提交继承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股份托管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所涉流通股份冻结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②自然人因出国定居向受赠人赠与公司职工股办理非交易过户:申请人填写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并提交赠与公证书、赠与方原户所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注销证明及复印件、受赠方身份证及复印件、当事人双方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上市公司出具的确认受赠人为该公司职工的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③经办人查验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交复核员实时复核。
④复核员实时复核并在申请表单上签章后,将申请表及资料交营业部分管负责人审核;营业部分管负责人在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表上实时审核签字后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将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交还申请人,其余资料留存。
⑤经办人向申请人预收取非交易过户的一切费用并出示相应凭证。
⑥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将股份非交易过户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传真至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门(上海证券的非交易过户)。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再传真至中国结算公司。 ⑦收市后经办人将留存资料交业务主管存档。
⑧经办人于收到登记结算公司非交易过户确认单的下一工作日将该确认单交申请人,并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
2.资金账户管理。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管理包括资金账户的开户和销户、开通客户交易委托品种、交易委托方式及操作权限、指定客户资金存管银行、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转托管、资金账户挂失与解挂、客户资料修改、密码管理等。 一般规定:
①营业部办理经纪业务,必须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应与客户开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存管银行的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名实相符。
②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合法证件,以客户本人名义开立,不得受理法人以个人名义、个人以法人名义开立账户。
③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必须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均一式两份),以及《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一式三份)等文件。一份交客户保存,一份由营业部存档,
《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一份交存管银行。 ④营业部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⑤营业部必须对客户的证券账户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所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各类协议书、风险描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业务申请书(表)、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要求留存的各类资料一并归档,按资金账号进行排序,妥善保管,要配备专库并由专人管理。 (1)资金账户开户。 ①开户申请。 ②查验和复核。 ③电脑开户。
④打印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式两联),交由客户签名确认。
⑤经办人将客户递交的所有资料、客户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等文件、系统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内容与经办人查验要求相同。 ⑥经办人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乙方栏内填写营业部信息,经办人与复核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⑦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坍议书》(客户留存文本)交客户保存。给客户发放资金账户卡,酌情收取服务费或开户工本费。
(8)收市后,经办人将经打印的柜台交易系统“客户账户基本信息表”一联夹入《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营业部留存文本内)后,和客户其他必须留存的资料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并在“客户证件/资料原件(复印件)清单”上做好收件记录。
(2)客户申请开通网上交易委托方式(已开立资金账户但尚未申请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 ①客户持有效身份证明和资金账户号,到营业部柜台提出网上交易申请,签署《网上交易胁议恬》。 ②经办人查验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资金账户卡,查验协议书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与原留存身份证件核对确认系同一人后,交复核员通过系统实时复核(复核要求与经办人相同)。 ③经办和复核分别在《网上交易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 ④经办人在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开通网上交易权限。 ⑤客户当场设置通讯密码,经办人提醒客户注意密码的保密。 ⑥经办人将《网上交易协议书》交业务主管留存归入客户资料档案。 (3)客户申请开通其他交易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 (4)客户委托方式或其他交易品种操作权限的终止。
(5)开通或变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未开通三方存管的客户)。 ①指定存管银行。目前,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根据银行的不同要求一般采取两种模式。
模式一:二步式开户(一般均采取此模式)。
模式二:一步式开户。客户直接在银行网点或证券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多数银行不采取此模式)。
(6)账户挂失、补办。 (7)账户解挂。
(8)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9)密码修改、清密。 (10)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 (11)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销户。 3.证券委托买卖。
(1)柜台委托。客户委托买卖时应使用营业部统一制作的证券买卖委托单,按照委托单标明的各项内容,完整、详细、正确地填写,且必须当面签署姓名。委托柜台应严格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为客户办理委托业务,不得漏报或插报。
(2)非柜台委托。非柜台委托包括人工电话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 4.清算交割。
营业部为客户办理证券交割一般有自助交割和柜台人工交割两种交割方式。自助交割即客户凭资金卡、密码在自助交割机上自助进行交割,自行打印交割单。柜台人工交割即客户凭身份证、资金卡在柜台将前一次的委托单交给交割员。工作人员核对委托单与成交单是否相符。无误则打印交割单,并将交割单交给客户;若不相符,则核对委托柜保存的委托单。确属营业部操作性差错,则需根据金额大小上报柜台主管或营业部负责人,并按照差错处理规定处理。 三、投资者教育及咨询服务 (1)投资者教育
具体要重点突出以下几方面内容:(考点)
①要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②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人市须谨慎”的警示。
③要根据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④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
⑤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2)信息与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协调处理与客户在委托交易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对除权、配股、股票停牌等特殊情况及时张贴告示告知客户。 四、证券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考点,经常多选题)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也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
2.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时间的全权委托。 4.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5.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7.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证券交易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8.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9.不得借职业之便,利用或泄漏内幕信息。
10.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例17·多选题】下列属于证券经营机构的禁止性行为的是( )。 A.集中资金优势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B.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的行为 C.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D.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答疑编号911020401] 【答案】ABCD
第七节 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 主要考点
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种类;熟悉经纪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熟悉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考点) (一)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情形:见教材88页
1.为客户开立账户时不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2.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之前未按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工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3.客户开立账户时未按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4.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
5.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6.不按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二)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经营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不严或工作人员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等导致客户账户管理差错或违规、侵害客户权益、早春客户资产损失、引发客户纠纷,而使证券受到监管处罚或因承担赔偿责任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管理风险表现为:(多选)
1.在办理开户业务时未严格有效地查验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及其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而导致开立虚假账户、不合格账户、无权或越权代理等。 2.违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 3.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证券。 4.误导客户、对客户买卖证券承诺收益或赔偿。
5.为获取交易佣金或其他利益,诱导客户进入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或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其买卖证券。 7.提供、传播虚假信息,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8.从事有损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或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 (三)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证券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如电脑设备、供电、通讯设施等)发生技术故障,导致行情中断、交易停滞、银证转账不畅,或在容量、运作等方面不能保障交易业务正常、有序、高效、顺利地进行,从而可能给客户造成损失,证券公司因此承担赔偿责任而带来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技术风险一般主要来自于硬件设备和软件两个方面。
【例18·判断题】按风险起因不同,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 )。 A.合规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 B.基本风险、非基本风险 C.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 D.基本风险、经营管理风险 [答疑编号911020402] 【答案】A
二、证券经纪业务风险的防范 (一)合规风险的防范 1.加强合规文化建设。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3.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经济业务各环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4.加强岗位职业和监督,主要部门和岗位相互分离。 (二)管理风险的防范(有变化) 1.加强经纪业务营销管理。 2.严格执行经纪业务操作流程。
3.建立经纪业务营销和账户管理操作信息系统。 4.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5.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及责任追究机制。 6.建立经纪业务检查稽核制度。 (三)技术风险的防范
1.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系统及相应的容错备份系统和灾难备份系统
2.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备份方案、系统故障及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做好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定期按应急处理预案进行演练。 三、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 2.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3.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4.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1)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临时报告团,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2)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当依法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其他有关信息。 证券监管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及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二)法律责任
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这一节重点把握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