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运营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2 9:51: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公交公司

运营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运营质量管理,规范运营服

务,减少和杜绝服务投诉,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树立优秀企业形象。结合我公司运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行服务质量管理规定,是对运营生产中发生违规违章行为监督和认定的说明文件,是进行教育和处罚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交公司所属单位运营车辆驾驶员。

第二章 运营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

20元罚款。

1、未按运营计划时间到位;

2、车辆运行不逢站必停、溜点、甩站; 3、违反平峰时段区间点运行规定;

4、车辆发生故障抛锚,未按规定负责转换乘客; 5、运营车辆早晚班运营,上下乘客时不开启照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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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

30元罚款。

1、未规范进出站、遇阻未二次进站;

2、进站未按规定先开中门、再开前门上下乘客;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

50元罚款,同时分公司范围内通报,有书面检查。

1、非本路线站点停车上下乘客; 2、线路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3、运营行驶中途带客购买物品或就餐;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

100元罚款,分公司范围内通报,组织其不少于3天培训。

1、首末两班不准点发车; 2、车辆脱线运营、私自收车; 3、车辆运行中私自请人替班,代班;

4、未执行运行计划无故脱岗; 5、私自拆卸、损坏车辆电子设备; 6、发班不到起点站或收班不到终点站;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

200元罚款,分公司组织其不少于7天培训、有书面检查,公司范围通报。

1、越站甩客或对免费范围内乘客拒载; 2、不服从调度指令、更改运行计划; 3、承载超范围物品或违禁品;

4、职能部门在检查纠章中,拒不在检查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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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检查时,驾驶员不配合、不停车或驶离检查点逃避

检查;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运营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

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不服从稽查和路队管理,擅自停运车辆;

2、妨碍检查工作;辱骂、殴打管理人员;

3、在规定时间内不到管理部门接受教育和处罚; 第十条 私自倒卖燃油(气)、材料的或者未经单位领导同

意,擅自抽取、挪用公司燃油(气)的,属严重违纪行为,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运营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

员10元罚款。

1、在驾驶区域悬挂、放臵妨碍安全驾驶物品; 2、行驶中车载收音机音量过大;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之一的,给予当班驾驶员50元罚款。

1、 行车中未关好车门;

2、 驾车时不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3、 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机,收发短信或戴各类耳机行车;(业务指令除外)

4、 驾车时饮食、闲谈、穿拖鞋或高跟鞋(跟高3厘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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