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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郑州高新区的企业 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汇总

发表于2015-04-27 18:41:35 |只看该作者

楼主标签:企业 管理办法 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 外商投资 一、 税收政策优惠(一)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高新区内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3、 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生产的设备及仪器,经过批准,可以实行快速折旧。5、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6、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发{1991}12号1991年3月6日)7、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

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1—5条政策来自国发{2000}18号)(三)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七十三条)2、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12%,第六年至第八年按15%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项)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