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 18:26: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区、直辖市掌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江、大河的人工增殖放流,由江河流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从其征收的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中提取经费。 第十四条 渔业资源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应当交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依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渔业资源费的其他使用单位,应当在年初编制渔业资源费收支计划,在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的渔业资源费收支计划和年终决算,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费征收使用工用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浪费渔业资源费的行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附件十: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
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实施细则》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各海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授权由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渔政分局)发捕捞许可证的下列渔船,均由海区渔政分局在发放或年审捞许可证的时,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要国营捕劳企业的渔船
(二)其他捕捞和群众捕捞单位600马力以上的渔船。 (三)外海作业海船。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用捕捞生产的渔船。 (五)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含专项特许)的渔船。
第三条 渔业资源费,按不同作业类型渔船前三年平均年总产值的下列比例征收:
(一)近海拖网作业的渔船,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
区均按1%-1.5%征收。
(二)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按0.8%征收。 (三)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渔船,按5%征收。
(四)外海作业的渔船,按0.8%征收。 (五)采(潜)捕作业的,按3%征收。
第四条 渔业资源费以渔船主机额定总功率(马力)为计征单位,拖网渔船以马力、产值确定基数、划分档次,按每艘主机马力计征,流网渔船按作业单位主机马力计征,钓钩、围网渔船按母船主机马力计征,每马力征收金额为: (一)黄渤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200马力为基数,2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24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4元计征。
外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6元计征,超出其数的,每马力按2.3元计征。
近海、外海单拖作业的渔船,按双拖作业征收标准加30%计征。
2、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8元计收。 (二)东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250马力为基数,25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20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4元计征。
外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6元计征,超出其数的,每马力按2.3元计征。
近海、外海单拖作业的渔船,按双拖作业征收标准加30%计征。
2、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8元计征。 (三)南海区
近海,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的双拖每马力按5.9元,单拖每马力按7.9元计征。
外海,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的双拖,每马力按4元,单拖每马力按6元计征。
近海、外海渔船超出基数的,双拖每马力按1元,单拖每马力按2元计征。
2、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6元计征。 3、采(潜)捕作业,每劳力按100元计征。 第五条 下列渔船和作业可增加或减免渔业资源费: (一)从事两种以上作业方式生产的渔船,按其作业类型的最高标准征收。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用的渔船,按同类作业渔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
(三)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以同类作业渔船征收标准逐年另征资源费。
一九八九年加征50%,一九九O年加征100%,一九九一年有其以后加征150%。
(四)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跨海区生产的渔船,按作业时间、渔获产值,比照所到海区同类作业时间征求标准按作业征收;经海区双方协商同意跨海区生产者的渔船,按所到海区同类作业征收标准加征50%。
(五)渔业科研调查船、教学船,在执行调查任务期间免征渔业资源费;在教学实习期间进行捕捞作业的减半征收。
(六)经批准取得伏季作业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每马力加征1.5元;经批准进入中日渔业协定第五、第六保护区作业的渔船,5每马力加征0.5元。
(七)经国家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国家鼓励开发利用的品种资源的渔船减半征收。
第六条 渔业资源费按年度或污期在发放或年审渔业捕捞许可证时一次征收完毕,并在许可证上注明缴纳的金额,加盖印章,出具财政部门指定使用的收费收据。
第七条 由海区渔政分局直接征收渔业资源费的主要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