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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俗的文化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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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花婚俗,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形成的婚姻习俗,以已有规律性的活动约束人们的婚姻行为与婚姻意识,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限于篇幅,不拟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研究,而只是力图揭示中国婚俗中所蕴含的传统伦理思想、民族文化心理及其艺术价值,以从一个为人所忽视的领域反观中国传统文化精神。
一、何谓中国婚俗
婚俗作为一种反映一定婚姻意识的积久成习的婚姻行为,离不开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婚姻思想观念的影响。中国在长期延续的封建社会中,不仅统治阶级的种种思想渗透于市民百姓的婚俗中,如封建的礼仪等,而且统治阶级上层的婚姻行为也常常对下层市民百姓的婚姻方式产生种种影响,如“门当户对”的等级婚、聘礼与包办买卖婚等等。这样,中国的婚俗就应包括两大层次:
统治阶级的婚姻习俗;被统治阶级—市民百姓的婚姻习俗。这两大层次的婚俗虽有区别,但在中国婚俗的演进中,它们更多的是互相渗透、互相影响,有时交错混杂在一起。少数民族的婚俗,只是不同地域的一种婚俗,是就婚俗所涉及的范围而言的。婚姻礼仪体现着一定的婚姻制度和政治文化观念;婚姻侄语、谚语则较集中地反映了流行于市民百姓中的婚俗,以及市民百姓的婚姻价值观.所以,中国婚俗应该是一种包含着婚姻观念、婚姻行为、婚姻礼仪、婚姻涅语等多种因素,并体现于不同阶一级、不同阶层之中的婚俗体系。
透过中国婚俗,便能发现传统文化在其中的种种影响与印记。 二、中国婚俗与传统伦理思想
一种婚姻习俗,实际上也就是一种婚俗道德。婚俗道德具有极强的民族性、历史性的特点。也就是说,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其婚俗会有极大的不同。就是同一民族,由于居住区域、气候环境的影响、文化观点的差异,婚俗道德也是不同的.死抱一种婚俗道德,把新婚俗看作伤风败俗,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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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俗道德的无知。中国婚俗中所体现的传统沦理思想精神,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说明:
第一,媒人是使甲国人的婚姻合乎道德的楔子。“媒灼之言”在古代与“父母之命”相提并论,构成婚姻所不可缺少的条件。结婚要请媒人的婚姻习俗,“直沿袭至今。媒人一词,见之于《古诗·为焦仲卿妻作》一首诗中:
“阿母白媒人,贫贱有此女,始适还家门”。《礼记·曲礼》说: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问名”;《礼记·坊记》说:
‘男女无媒不交”.这些说的都是无媒不成婚姻.自周代始,婚姻的缔结要通过媒人逐渐成为一种风俗,不经过媒灼的男女婚姻是不合法的,是违背伦理道德的,“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孟子·文公》)到了唐代,“媒灼之言”移入了法律条文中。《唐律·户婚》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宋、元、明、清法律亦对媒人在婚姻中的地位和作用,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并说明对于违律嫁娶的,也处罚媒人.这样,媒人在婚姻缔结中不仅具有道德价值,而且具有法律意义.
媒人,虽自古就被视为使婚姻合乎道德的楔子,但是,它并不具有绝对普遍的意义。
宋、元时代就实行过一种无媒的婚姻。一些权贵之家往往采用搭彩楼、抛彩球的方法,在朝廷大考、进士及第游街的时候,竞相招聘为婿.
今天,在农村与城市里仍存在媒人说亲习俗,虽然不同于封建社会充当包办婚姻介绍人的角色,也失去了原有的道德和法律的意义,但作为一种文化观念,作为男女交往、结识的手段,介绍人(媒人)仍将在一定时期发挥作用.
第二,童养媳与乱伦是否相关.童养媳是传统中国社会特有的一种婚俗。它是指有子嗣之家,抱养人家的童女为养女,待其子和养女达适当年龄,即使他们完婚。一般来说,女孩总比男孩大几岁,这样,女孩可以代替婆婆带养自己的“丈夫”,或者上田间干活,或做其他家务杂事,充当奴埠、劳力。在《三国志》中开始有了童养媳的记载:
“该诅国女,至十岁,婿家即迎之长养为媳。”《后汉书》后记,建安八年,操进三宪节华为夫人,少时待年于国.可知古东夷有童养媳之俗,而曹操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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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是童养媳.元、明、清代、童养媳已从帝王之家普及于社会,它不仅给买不起奴婶的小地主开了一个方便之门,而且逐渐渗人下层劳动人民中.各地流行的民歌、俗语也证明了这一点。《中华风俗志》载,清朝光绪年间,有首流行于四川的以“小女婿”为题材的民歌:
“十八女儿九岁郎,晚上抱郎上牙床。不是公婆双双在,你做儿来我做娘。”在解放前的上海,则有“二十岁大姐十岁郎,夜夜团觉抱上床”的谚语.在黄河流域也流传着类似的民歌。民间盛行童养媳婚俗的主要原因,是担心将来负担不起儿子的结婚费用而先抱养小媳妇。
如此抱养或收养进来的童养媳,在地位上便显得有点暖昧。结婚之前,她有点象男性家长的女儿(或是姊妹),可是事实上她却是以未来媳妇(或妻子)的身份进来的。如果这两种角色的差别只是在于琐碎的日常生活或私人情感而已,那么童养媳的风俗便无文化观念或婚姻制度上的意义。这种幼年时期开始的亲昵关系会导致性嫌恶感,因之建立起乱伦禁忌的制度。
显然,这是对童养媳婚俗的一种偏见.
第三,寡妇再蘸之善恶。寡妇再嫁,石一时称为“再酷”,意思是再举行一次酒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对再酷习俗之是非、善恶的评价是不一致的。
按礼制要求,寡妇改嫁是一种非礼的行为。《礼记·效特性》说:
“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这是沦理道德上反对寡妇改嫁的最早论据。其实,这一道德戒律的约束力当时并不强。孔子的儿子伯鱼死后,其妻虽已有三个儿子,但孔子还是主动将儿媳改嫁到卫国。秦始皇禁止有子寡妇再嫁。他认为,有子寡妇任意改嫁,是妻子对丈夫不贞,必须严格禁止,不过无子寡妇改嫁,他并不禁止。汉时寡妇改嫁也一反秦时规定的种种道德与法律的戒律,上至皇亲国戚,下至庶民百姓,均有选择佳偶再酸的自由。隋、唐、五代寡妇改嫁也较普遍.
反对寡妇再嫁,主要是从宋代程朱理学大加提倡后,才成为一种社会风气的。原因在于宋代初、中期寡妇再蘸普遍,贞节观较宽泛,引起了理学家的高度重视。由于社会普遍崇尚“天理”,贞节观念开始严格起来,寡妇再嫁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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