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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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点击目录可直接跳转到相应章节加入收藏 规范号DB 13(J)/T 113-2010

目 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4 住宅建筑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5 室内环境质量 4.6 运营管理 5 公共建筑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5.5 室内环境质量 5.6 运营管理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城乡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河北省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按照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执行。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宣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

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 术语

2.0.1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 热岛强度 heatisland index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4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5 分质供水 dualwater supply

自来水或其他原水经深度净化处理,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网系统,供给居民可直接饮用的优质水。

2.0.6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7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1.2 对新建、扩建与改建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的评价,在项目建设各阶段即应进行考虑,并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 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

3.1.4 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与施工阶段进行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关文档。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

3.2.2 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应先审查申请评价建筑是否满足本标准第4章住宅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若全部满足,则通过初审。

3.2.3 初审通过后,对一般项、优选项进行项数达标判定,按项数统计结果,确定一、二星绿色建筑等级的划分。等级划分按表3.2.3-1、表3.2.3 -2确定,不同等级在表中所对应的项数必须满足。

表3.2.3-1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住宅建筑)

表3.2.3-2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