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16:36: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武汉“4.7”“建江油3号”轮火灾爆炸事故
事故 名称 武汉“4.7”“建江油3号”轮火灾爆炸事故 2004年4月7日,“建江油3号”本航次在武汉石化实载油品985.578吨(该船申报为0号柴油600吨),在武汉市地方海事局办理签证后,由青山开往武汉市新洲区逻镇天发油气码头。1350时靠泊天发油气码头,1701时开泵卸油。开泵之后正常卸事故 经过 油约40吨(据长航公安局调查提供信息为71吨),大约于1730时机舱突然发生爆炸,当即造成1人死亡,1人(小孩)失踪,其余在船人员均受伤,后1人伤重死亡。 鉴于当时该船处于随时可能沉没的状态,会危及天发油气码头囤船的安全,经各有关部门现场研究,决定对该船进行断缆漂移,此后该船坐沉子天发碍头下200米、离水沫线100米处水域处,右舷船首部分露出水面,未发现油品泄漏污染长江。 事故 损害 “建江油3号”机舱严重受损;船上9名人员中,2人死亡,1人失踪,其余6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7万元。 1.暗油舱燃爆起火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据对船舶现场勘查发现,该船机舱后部与尾舵舱之间有较小油舱,且船主季某也承认在事故发生前,该暗油舱时存在一定数量燃油。经长航公安局消防总队、武汉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现场勘查和综合分析,认定爆炸部位在机舱后部暗油舱,主爆点应为油舱右部靠近舱口处,其舱壁处呈现灰白色;爆炸属气体化学性爆炸,爆炸物质为可燃液蒸气与空气混合气体,爆炸瞬间有短暂高温燃烧发生;爆炸性质在排除自然、机械、人为破坏原因后为责任事故;爆炸的原因是暗油舱里可燃液体受气温升高影响,蒸气浓度加大,无呼吸阀,油气不能正常排出,并沿油舱口与空气逐渐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到生活区明火发生爆炸。 事故原因分析 2.擅自改变船舱用途是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船舶结构情况来看,“建江油3号”擅自改变了船舶用途。据对船舶现场勘查发现,该船机舱后部与尾舵舱之间有较小油舱,经过全船建造结构检查发现,此处油舱不符合油船建造规范,且在该船设计图纸中无该舱室的位置标示。同时该油舱无呼吸阀、无透气孔、无进油口、无管系连接主机油柜,仅有唯一圆形舱口(45cm×65 cm)位于船舶生活区一层杂物间靠近墙板处,且舱口无盖,只用木格板罩于其上。根据暗油舱的位置分析,该舱室原应为“建江油3号”的尾空气舱,其设计结构相对密封,完全不适应装载危险油品。但该船船主无视安全隐患的存在,利用该舱室非法装载油品,由于缺乏必要的通风设备,造成舱室可燃气体浓度不断加大,是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3.“建江油3号”船体结构布局不合理 “建江油3号”由原来载重为500吨油船改造成为载重为1180吨的大型油船,船体结构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在对船舶结构的检查中发现,“建江油3号”船首舱有事故 名称 武汉“4.7”“建江油3号”轮火灾爆炸事故 发电机组,通过发电机组带动船首油泵起到泵油的作用。依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相关要求,货油船前舱不允许有发电机组,有关部门曾要求进行整改,但没有得到执行,因此,该船船首油泵从客观上改变了船体结构,给船舶安全埋下隐患。 4.船员不适任、违章操作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建江油3号”大部分船员并不具备危险品船舶船员任职资格。调查中发现,该船5名持证船员中除大管轮外,其余4人证书均无危险品船舶专项培训记录,表明该船大部分船员未经过专项培训,不具备从事危险品船舶营运资格,对在危险品船上的安全生产常识比较缺乏。从勘查情况来看,现场提取的电磁炉电源控制开关呈开启状态,正面凹形发热铁板中心有褐黄色锈斑,据反映此电磁炉使用时温度可达2000℃以上;厨房里高压锅、炒锅底部有明显烟熏痕迹;此外在暗油舱口附近发现有煤气罐一个(这一点明显不符合油船有关规定),且煤气罐阀门呈使用开启状态,以上几点均可证实“建江油3号”在日常生活中确有使用明火和高温燃具行为,诸多证据表明该船使用液化气进行过明火作业,这些行为均明显违反了相关的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1.从“建江油3号”船体结构改变反映船舶检验问题。 “建江油3号”由原来载重为500吨油船改造成为1180吨的油船,船体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在经过检验后即投入营运。在此期间事故中所提到的暗油舱和前舱发电机组等问题就已存在,而此类问题一直到该船到中国船级社武汉船检局延展航区时才被发现。同为国家船舶检验机构,但检验结果却不尽相同,除各自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同外,还暴露出相关检验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关注。 2.从船员持证情况反映日常监督管理问题。“建江油3号”明显缺少1名持证船员,且在船船员仅有1人持有槽管轮专项培训资格。但在船舶的营运中,一些部门仍然为该船办理了各项手续,包括船舶进出口签证,说明在日常检查工作中,相关管理人员未对船舶证件进行仔细查验,以至于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为此海事部门应加强现场检查的力度,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精神,对船舶的各项证件进行认真核对,对存在原问题进行整改,杜绝船员不适任的现象发生。 3.从发证情况反映船员适任管理问题。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持证船员在一地进行培训发证后,其升级和审验均应在原属地进行,其他地方不得再次发放其他证件。但在调查中发现,“建江油3号”轮机长曾在江苏及扬州市两地取得两种不同和适任资格,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船员证件管理规定,而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对船员适任情况的跟踪考核。 4.从船舶挂靠公司管理问题。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严把市场准入关,国家规定个人不得从事油品和化学品经营和运输,而一些公司却把国家给予的资格和许可作为增教训与建议 事故 名称 武汉“4.7”“建江油3号”轮火灾爆炸事故 加经济效益的工具,接受私人和个体船舶的挂靠,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在海事部门的日常管理中,针对船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往往通知船公司督促船舶进行整改,而船公司对此类船舶又缺少管理机制而任由其发展,安全工作没有起到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形成了从管理到执行的严重脱节。为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相关船舶公司的审核力度,杜绝危险品船舶挂靠的违法行为,以策安全。 5.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减少事故发生。船舶装卸前应进行最后一次检查,但从此次事故来看,该项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集中表现在“建江油3号”存在大量非防爆用具(如液化气等)。为此船舶和作业码头要认真做好船岸检查的执行工作,尤其是加大对危险品船舶非防爆用具的检查,杜绝事故隐患。 “建江油3号”轮爆炸事故的发生从表面上看是由于船员违法操作导致了当事船员家庭的毁灭。但从其深层次看,它充分暴露出当前水上运输安全管理的不足,为案后语 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当前大批社会力量进入水上运输市场,为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部分船主忽视安全意识的教育,擅自改造船舶结构从而造成重大事故隐患,这是以生命作为代价的冒险。安全作为一个永恒的主题,它贯穿于所有的社会生产活动之中,并构成发展的事故链,忽视它的存在,将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