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破产重整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破产理念的树立和推广新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2 6:19: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南宁破产重整法律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一、破产理念的树立和推广

新破产法出台之前,我国1986年曾有一部《破产法(试行)》,针对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该法中所谓的破产实际上是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不得已而为之的政策性破产制度。主要是在政府干预下实施的,并不符合国际破产法的通行做法和市场规律。当时各地企业为了从政策性破产中获得一些好处,争相申请破产。据最高院当年的统计,最多时年达一万多件破产案件。为了控制数量,不得不设置较为严格的审查制度,只有那些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才能被受理。

新破产法出台之后,由于我们借鉴、引进了西方国家的市场化的破产制度,全国破产案件骤降。人们对新型破产制度敬而远之,甚至“谈破色变”。各级政府、法院对企业破产也是非常谨慎。政府主要是考虑到市场化后的企业破产,有很大的维稳压力,必然要增加维稳投入以及面对难以控制的不安定局面。对法院来说,受理破产案件工作量大、人手不够,甚至可能把企业与债权人的矛盾转移到法院。因此,法院不愿受理破产案件,法官不愿审理破产案件成为很多地方法院的实际状况。

上述情形归根结底反映了我们在破产问题上存在很多的认识误区:

第一个误区:企业申请破产等于企业就要倒闭。

基于对我国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的政策性破产的认识,我们很

多人认为一个企业申请破产,就意味着要倒闭关门了。因为旧破产法规定申请破产只有一个原因,即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若是资不抵债,即可宣告破产;同时,破产程序也只有一个,即破产清算。所以,申请破产的企业最终的结局就是清算还债,最后倒闭消失。

但是根据新破产法,我们不仅在破产原因上有了不同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我们在破产程序的设置上已经与国际接轨,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了三个破产程序,即清算、重整与和解。其中,重整与和解都是为挽救企业并使企业走出困境而设置的,适用该程序的结果是可能让企业再生。在破产原因上,我们也不再仅仅是资不抵债一个,二是增加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个原因。特别对申请重整的,甚至只要其具备“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即可。换句话说,新破产法对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不仅路径增加了,而且门槛降低了。这至少反映出一个观念的变化,我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只有等到企业资不抵债时,再来操办后事,而是应该“早发现早治疗”,以避免发生企业病入膏肓无法挽救的局面。

只有对那些实在没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为了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利益,才宣告其破产,进入清算还债程序。

第二个误区:挽救企业主要靠政府

在过去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破产制度下,毫无疑问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而且也只有依赖政府。但是在我们已经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再也不能什么事都还要依靠政府了。这从近几年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到国家各项经济立法,都在表达同一个理念,即主要依

靠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一个市场环境中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问题,还是要靠市场的办法来解决。当然,企业所在地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对企业给予一定的协调帮助和扶持,也无可厚非。但是,这不能让人产生完全依赖政府的想法。我们应该树立以市场为依托,以法律为手段挽救危困企业的理念,树立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的理念,把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纳入到市场、法律的轨道中去解决。

第三个误区:把法院当医院,讳疾忌医

众所周知,中国人不愿意打官司,所以不愿去法院,视法院为畏途。当一个企业出现问题遇到困难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怎么和债权人、客户、职工甚至政府去沟通协调。即便困难重重,也硬着头皮死撑,这样往往会让事情变的越来越糟。直到情况已经无法控制走投无路了,才迫不得已想到找律师咨询或去找法院。这跟中国人生了病一样,不到不下去的时候不会看医生上医院。

中国人的很多纠纷(包括其他事情)其实都是可以早发现早解决,扼杀在摇篮里的。但就是由于中国人这种讳疾忌医的民族性格,导致纠纷或某个问题愈演愈烈,最后无法收拾。

一个企业走到破产境地,一定是长时间来很多问题域矛盾的积累。管理者往往在企业发展顺利或者说速度过快时,很难发现这些问题与矛盾,或者即便发现,也认为问题不大,或者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避免。而当这些问题与矛盾开始显现甚至爆发的时候,又不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病急乱投医,结果耽误了最佳的解决问题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