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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4:07: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汇票的填制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汇票缮制,不仅要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还要符合汇

票的规范制法。

出票依据(DRAWN UNDER)

“出票依据”是表明汇票起源于交易是允许的。一般内容有三项:即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出票依据是说明开证行在一定的期限内对汇票的金额履行保证付款责任的法律根据,是信用证项下汇票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之一。

利息(INTEREST)

此栏填写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利息率。若没有规定,此栏留空。 号码(NUMBER)

一般填写商业发票的号码。 小写金额(AMOUNT IN FIGURES)

一般填写确切的金额数目。除非信用证另规定,汇票金额所使用的货币应与信用证和发票所使用的货币一致。在通常的情况下,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0%,但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为限。如果信用证金额有“大约”等字样,则有10%的增减幅度。 付款期限(TENOR)

汇票期限(TENOR)的填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即期的汇票,要打上“AT SIGHT”。在汇票“AT”与“SIGHT”之间的空白处用虚线连接,表示见票即付。 如远期汇票,应在“AT”后打上信用证规定的期限。 信用证中有关汇票期限的条款有以下几种:

1、以交单期限起算日期。如 “This L/C is available with us by payment at 6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 此条款规定付款日期为对方柜台收到单据后的60天,因此在填写汇票时只须写:“At 6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your counters”。 注意,信用证中的“OUR COUNTER”(我们的柜台),系指开证行柜台,而在实际制单中,应改为“YOUR”(你们的)的柜台,指单据到达对方柜台起算的60天了。

2、有的汇票是以装船日期为起算日期的。如“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No.194956 available at 30 days after B/L date by drafts”.

那么在制单时就要填写“30 days after B/L date”。制单时,从提单日期起算30天。.

3、也有少数汇票的起算日期是以发票日期起算的。如:“Drafts at 60 days from invoice date”.因此,在制单时应在此栏目里填写:“ At 60 days from invoice date”.从发票开出日期起算的60天了。 受款人(PAYEE)

受款人又称收款人(PAYEE),收款人一般是汇票的抬头人,是出票人指定的接受票款的当事人。有的是以出口商或以其所指定的第三者为受款人。在国际票据市场上,汇票的抬头人通常有三种写法:

1、记名式抬头(DEMONST RATIVE ORDER):即在受款人栏目中填写:“付给XXX人的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 XXX),这种类型的抬头是最普遍使用的一种。

2、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即在受款人栏目中填写“仅付给XXX人”(PAY TO xxx ONLY)或“限付给XXX人,不许转让” (PAY TO XXX ONLY ,NOT TRANSFERABLE)。

3、持票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 即在受款人栏目中填写“付给持票人”(PAY TO BEARER)。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汇票的受款人一般都是以银行指示为抬头的。常见的信用证对汇票的受款人一般有三种做法:

来证规定由中国银行指定或其他议付行,或来证对汇票受款人未作明确规定。通常汇票的受款式人应打上:“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由中国银行指定)。

(1) 当来证规定由开证行指定时,在汇票的这一栏目应上:“PAY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开证行的名称)。

(2)当来证规定由偿付行指定时,在汇票的这一栏目应打上:“PAY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偿付行名称)。

大写金额(AMOUNT IN WORDS)

用大写英语文字表示,并在文字金额后面加上“ONLY”,以防止涂改。如:“SAY UNITED STATES DOLLARS FIVE THOUSAND SIX HUNDRED ONLY”。信用证使用的货币、上面所使用的小写金额应与大写金额相一致。 付款人及付款地点

汇票的付款人(PAYEE)即汇票的受票人(DRAWEE),也称致票人。在汇票中表示为“此致XXX”。凡是要求开立汇票的信用证,证内一般都指定了付款人。如果信用证没有指定付款人,按照惯例,一般做成开证行为付款人。填制汇票的一般做法是:

1、当信用证规定须开立汇票而又求明确规定有付款人时,应理解为开证行就是付款人,从而打上开证行的名称、地址;

2、当信用证的条款为:“DRAFTS DRAWN ON APPLICANT”时,应填写该信用证的开证人名称及地址;

3、当信用证要求为:“DRAWN ON US”时,应理解“US”为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还有,付款人旁边的地点就是付款地点。它既是汇票金额的支付地,也是要求付款地,或拒绝证书做出地。

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DRAWER)

出票人(DRAWER)即签发汇票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商(即信用证的受益人)。

汇票的出票人栏目,一般打上出口商的全称,并由出口商经理签署或盖章。 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按来证照打。汇票的出票人也应当同其他单据的签署人名称相符。

汇票必须注明出票地点,因为如果在一个国家出票,在另一个国家付款时,假如发生争议,确定以哪个国家的法律为依据,来判断汇票所具备的必要项目是否齐全,从而使之有效。对此,各国采用出票地法律或行为地法律的原则,即以出票行为的当地法律,认为汇票已具备必要项目而生效时,付款地点也同样认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