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实务操作常见问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10:41: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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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实务操作常见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不超过3万可免交增值税,在确认收入时和免交税款的这部分应该如何账务处理?

实现收入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月底确认免征增值税收入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在总局尚无规定之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税款,在所得税处理上暂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2.我公司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免征的增值税是在当月转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季度一次转入?

如果是按季申报的,就按季结转;如果是按月申报的,就按月结转。

3.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申报表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第15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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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季报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规定:(一)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二)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本行等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三)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第9行或第20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其中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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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为简化计算,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附件第三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上述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累计金额”列的填报,“本期金额”由此次申报累计金额-上次申报累计金额计算得出。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或2015年10至12月)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文件之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之第2、3段,“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等内容,改按以下情况填报:

(一)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二)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三)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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