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9:57: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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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从而降低建筑能耗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科技发展的资金,通过补助示范项目和组织重大科技研究项目攻关对全省城乡建设起到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住建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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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申报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补助额度,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专项资金年度规模中用于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比例,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在当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安排确定。

第七条 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各地上报的项目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对市县转移支付的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支持标准和条件,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评审(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由所在设区市统一组织申报和评审,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上报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门之前,同级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项目支持额度。省财政厅和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和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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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省本级资金补助范围: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建工新产品试制费项目)。

第十条 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建工新产品试制费项目)主要是指组织相关单位围绕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综合技术、可再生资源开发研究、生态城市建设集成技术、园林绿化技术、建设行业实用技术、新产品研发等,开展研究与应用,项目应在2年内完成研究并通过专家鉴定。补助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所选项目符合国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省城镇建设工作要求。科研成果对建筑节能、生态城建设、绿色建筑、太阳能利用、节水工作、信息化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城镇化等方面能够起到很大的推进作用,同时引导我省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支持新产品研发。 建设科技研究计划项目补助标准,根据研究内容、技术特点、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以及当年省级专项资金(科研项目资金部分)规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考虑确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对推动本省行业技术进步发展有重大作用,在本行业、本领域科学研究中具有先进性、前瞻性、实用性,项目实施内容可操作性很大,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并具有重大推广前景的项目补助3-5万元。

(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对推动本省行业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大作用,在本行业、本领域科学研究中具有先进性、前瞻性、实用性,项目实施内容可操作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