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7 5:25:3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预算外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12.28 【实施日期】2000.1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8日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1 / 3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四)经国家批准发行彩票募集的基金; (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

(六)主管部门按规定或者经批准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

(七)其他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实行政府调控、财政管理、量入为出、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结余,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统筹的专项资金外,可统筹调剂使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算外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 / 3

(三)审核、汇总、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四)管理和监督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

(五)纠正下级财政部门和同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主管部门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不适当的规定;

(六)依法查处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其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实行统一核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的违法和违纪行为。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设立和确定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具体审批程序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外,设立新的地方政府性基金,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