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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咸政发[2018]13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18 【实施日期】2018.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咸政发〔201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我市民营经济在打造全省特色产业增长极中的作用,努力把我市打造成民营经济成长高地和集聚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增强发展民营经济的责任感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作用。截至2017年底,全市民营市场主体占各类市场主体的95.6%,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的75.75%,税收贡献率达60%,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支撑。但民营经济发展不足仍然是我市最大的实际和短板,必须对症 1 / 3
施策、精准发力,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咸宁高新区、各
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二)坚定发展民营经济的信心和决心。通过持续开展“三抓一优”,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条件更加有利,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各地、各部门要坚定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信心,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建设和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培育壮大一批民营大企业集团、“科技小巨人”“隐形冠军”和创新型领军企业。通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使我市民营经济的规模不断壮大、质量全面提升、结构逐步优化,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力争到2020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超过80%。(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二、着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三)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行政效率。运用信息化手段,扩大网上办理范围,提高网上办理比例,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办理。推进登记准入和服务便利化,建立“一次办好”服务机制。严格落实工业项目“零收费”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设立统一的中介机构库,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实行随机抽选、成果互认。(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务办、市工商局、市直相关部门)
(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权、人身权。查办涉企经济案件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以外,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不利影响。依法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整治企业周边治安环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裁量权、企业检查行 2 / 3
为和处罚制度。(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五)优化干事创业环境。放宽民间投资领域,实行“非禁即入”。完善PPP项目信息公开、公示机制,严格执行公开招标制度,为优质民营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鼓励优质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我市重大经济项目建设,引导优质民营企业进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等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健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激励机制,全面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创新物流配送模式,严格落实通行费减免政策,降低物流成本。着力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及生活配套设施,促进产城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
三、着力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六)支持“个转企”“小升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后办理土地、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对新入规的市直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入规的县(市、区)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配套奖励。首次入围全省民营企业10强、100强和民营企业制造业100强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首次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制造业500强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鼓励有条件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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