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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成都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6年)》和调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

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成建委[2016]365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8.29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发布《成都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6

年)》和调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建委〔2016〕365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开展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步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 1 / 6

〔2012〕48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设工程发展的意见 》

(成府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现发布《成都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6年)》(附件1)并相应调整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建筑工程使用符合《成都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6年)》的新型墙体材料且使用比例占全部墙体材料用量的80%以上,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 (三)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抹灰隐蔽处理前,应按市管或区管项目分别及时报相关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进行核验。墙材节能办在三个工作日内派员到施工现场核实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并填写《成都市墙体材料应用施工现场核实情况表》(附件2)。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材节能办提出核验申请,即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导致无法核实的,不予返退所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四)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围护结构处理。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手续时提供《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备案表(试行)》(附件3)。

(五)通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含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墙材节能办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向墙材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否则,按规定不予退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结合成都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实际,成都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退标准为 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30%以上或外墙使用鼓励发展类墙体材料,内墙使用一般发 2 / 6

展类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核验合格的建筑面积返退100%。

外墙使用一般发展类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按核验合格的建筑面积返退50%。 三、办理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成都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报审表》,一式三份(附件4); (二)《成都市墙体材料应用施工现场核实情况表》; (三)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复印件);

(五)《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备案表》(试行);

(六)成都市建设项目报建费审核缴款通知书(复印件)和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七)建筑土建工程结算书墙体材料部分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均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其他区(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国家或省上有新的规定,应从其规定。原《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实返退有关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13〕368号)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9日

附件1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