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概要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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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GZ39230301塑壳断路器140-2009

一、适用范围

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交流50Hz,额定工作电压690V及以下的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以下简称断路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GB 14048.2-2008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部分:断路器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抽取样品为4台,其中2台为检验样品,另2台作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受检样品的包装应符合制造厂对产品的包装要求,运输及搬运应避免过度的冲击和振动,严禁丢、摔等行为。

(4)根据检验实际需要,抽取断路器的额定电流宜为其框架电流。 四、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注) 标志检查 1 试验 顺序 样品 编号 Ⅰ-1 性能要求 / 试验方法 5.2 不合格类别 A 复验用样品 检样 备注 见附表 过载情况下的断开2 脱扣极限和特性 Ⅰ Ⅰ-1 7.2.1.2 8.3.3.1 A 检样 仅进行基准温度下的断开动作特性 采用K1.2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高温温度为40℃、周3 耐湿热性能试验 Ⅰ-1 (K-1) 7.1 GB14048.1-2006附录K A 备样 序号 (注) 检验项目 试验 顺序 样品 编号 性能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类别 复验用样品 备注 期数为6昼夜的严酷等级 仅当Icu=Ics时进行 仅当Icu=Ics时进行 4 验证过载脱扣器 额定运行短路分Ⅱ-1 7.2.5 8.3.5.1 A 备样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断能力 操作性能验证 验证介电耐受能力 验证温升 验证过载脱扣器 验证过载脱扣器 验证过载脱扣器 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 验证介电耐受能力 验证过载脱扣器 Ⅲ Ⅱ Ⅱ-1 Ⅱ-1 Ⅱ-1 Ⅱ-1 Ⅱ-1 Ⅱ-1 Ⅲ-1 Ⅲ-1 Ⅲ-1 Ⅲ-1 7.2.5 7.2.5 7.2.5 7.2.5 7.2.5 7.2.5 7.2.5 7.2.5 7.2.5 7.2.5 8.3.4.1 8.3.4.2 8.3.4.3 8.3.4.4 8.3.4.5 8.3.5.4 8.3.5.1 8.3.5.2 8.3.5.3 8.3.5.4 A A A A A A A A A A 备样 备样 检样 检样 检样 检样 备样 备样 检样 检样 注:年份为双进行序号1~10项目,年份为单时进行序号1~3和序号11~14项目。年号为单年份当产品Icu=Ics时仍然按年份为双号项目进行。 标志检查: 序号 检查项目 应以耐久的方式标出下列数据。数据应标在本体上1 在或一块或几块固定于断路器的铭牌上,并且在断路器安装好后,这些标志应位于显而易见之处。 2 3 4 5 6 7 8 9 额定电流(In) 是否适合用作隔离,如果适合,器则标上符号 A A A A A A B A A 不合格类别 备 注 断开和闭合位置的指示(如采用符号作指示,则分别用符号○和│表示) 制造厂厂名或商标 型号或系列号 GB14048.2,如果制造厂声明符合本标准的话 使用类别 额定工作电压(Ue) 序号 检查项目 不合格类别 备 注 在2009年6月1日以10 额定冲击耐受电压 A 前生产的产品,检验依据为GB 14048.2-200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额定频率值(或范围) 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Ics) 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Icu) 额定短时耐受电流(Icw)和相应的短延时,(对使用类别B) 电源端和负载端,除非其连接方向无关紧要 中性极,如果采用的话,用字母N 保护接地端子,如果采用的话,用符号 对于无补偿热脱扣器,如果基准温度不是30℃,则应标明基准温度 B A A A A A A B 当Ics=Icu时允许标注为额定短路分断能力 同12注 (注:若具体产品有相应企业技术条件或指标,将作为GB14048.2的补充。)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标志项目判定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标志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有三项或三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标志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