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7:07: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ⅩⅩ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内部职工工资担
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部职工贷款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信贷监督机制,防范风险,促进信贷资产稳健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职工贷款业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职工工资担保贷款(以下筒称“职工贷款”)业务是指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向内部职工发放的具有生活消费性质的个人贷款。
第四条各信用社应按照贷款管理责任制度的规定,落实贷款责任。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贷款管理责任制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申请贷款对象必须为市区联社在岗员工且已达到职工入股条件人员。
第六条申请职工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用于购房须提供购房、购车、建房及装潢等个人生活消费贷款。 (二)个人信用状况良好,能按期还本付息。
第七条下列职工贷款应限制性发放: (一)正在受经济处罚期间的职工; (二)公安机关有黄、赌、毒记录的职工; (三)直系亲属尚欠不良贷款的职工;
(四)有贷款不良纪录的职工(由基层社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用途和方式
第八条职工贷款期限应根据职工的收入、身体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分一年、三年、五年。中长期贷款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2)按本金3:3:4比例逐年还本,按月还息方式; (3)等额本金,按年还本,按月还息方式。
第九条职工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期限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条职工贷款用途主要为解决职工工作、生活需要,如购车、购房、装修等。
第十一条贷款方式:职工贷款采取本人或其他内部职工的工资担保方式。原则上可用本人借款用本人的工资担保贷款。
第四章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在受理每笔职工贷款时,必须先进行信息查询,掌握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并按个人贷款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授
信。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市区联社理事长最高授信额为40万元;市区联社主任最高授信额为35万元,监事长和其他班子成员最高授信额为30万元;信用社主任最高授信额为25万元,中层正职最高授信额为20万元;信用社副职最高授信额为15万元,中层副职及委派会计最高授信额为10万元;每名职工最高授信额为6万元。
上述的最高授信额度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用工资担保的总额度,借款人或担保人利用其他方式贷款的除外;如果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其他金融机构也有工资担保贷款或作为保证人用工资给他人担保的,其贷款额度要累加在总额度内。超过以上授信额度的,按逐年压降的方式,由贷款所在信用社负责压降,未按期压降的,扣发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工资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办理职工贷款业务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保证人、客户经理须三方到场,并依法合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贷款机构。机关员工(含委派会计)统一在联社营业部办理;基层员工在所在机构办理。
第五章职工贷款的管理
第十六条客户经理应根据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单独建档。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逾期扣款。如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归还贷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