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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

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字[2004]28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9 【实施日期】200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 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4]281号 2004年8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各地区煤炭资源开发势头高涨,市场需求旺盛,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上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在矿业权管理体制及审批程序方面也需要进一步依法进行规范和理顺。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转化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和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理顺关系,明确责任,科学合理地配置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提出以 1 / 2

下意见。

一、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及重点转化项目资源配置应坚持的原则

各地区、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中心,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促进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因此,要认真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宏观调控,要符合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合理配置; (二)有利于促进就地深度转化加工; (三)有利于煤炭工业生产力合理布局;

(四)有利于珍惜资源、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 (五)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

二、进一步搞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强化宏观调控

(一)抓紧做好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此基础上做好矿区建设总体规划。各地区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内蒙古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内蒙古煤炭工业“十五”后三年“十一五”发展规划》、《内蒙古矿区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本地区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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